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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程序是指法律機關通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訊問或出庭的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傳喚程序可以分為正式的傳喚、口頭傳喚和陳明到場三種形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傳喚程序可以分為正式的傳喚、口頭傳喚和陳明到場三種形式。
- 正式的傳喚程序:正式的傳喚程序是指法院或檢察院使用傳票的形式通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庭接受訊問或審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必須按照傳票上的要求到場,否則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後果。
- 口頭傳喚程序:口頭傳喚是指在現場發現有違反法律的行為人時,警察或調查人員可以口頭通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口頭傳喚不具有強制性,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口頭傳喚的要求到場配合調查。
- 陳明到場程序:陳明到場是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接到傳票或口頭傳喚通知後,可以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向法院或檢察院陳述自己的情況,提供相關證據或辯護意見。陳明到場程序通常用於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初步審理階段提供證據或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