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

思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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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程序是指法律機關通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訊問或出庭的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傳喚程序可以分為正式的傳喚、口頭傳喚和陳明到場三種形式。
  1. 正式的傳喚程序:正式的傳喚程序是指法院或檢察院使用傳票的形式通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庭接受訊問或審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必須按照傳票上的要求到場,否則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後果。
  2. 口頭傳喚程序:口頭傳喚是指在現場發現有違反法律的行為人時,警察或調查人員可以口頭通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口頭傳喚不具有強制性,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口頭傳喚的要求到場配合調查。
  3. 陳明到場程序:陳明到場是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接到傳票或口頭傳喚通知後,可以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向法院或檢察院陳述自己的情況,提供相關證據或辯護意見。陳明到場程序通常用於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初步審理階段提供證據或辯護。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經過合法傳喚而不到場,並不是馬上就會被拘提。法官或檢察官會審酌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到場的原因,判斷是否具有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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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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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應訊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傳喚對象亦包括證人、鑑定人、自訴人、代理人。

傳喚的效力,是指被傳喚人必須遵守傳喚,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應訊。如果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會受到拘提、罰鍰等處分。

傳喚的種類,包括:
  • 法院傳喚:由法院發出的傳喚。
  • 檢察官傳喚:由檢察官發出的傳喚。
  • 警察傳喚:由警察機關發出的傳喚。
傳喚的程序,包括:
  • 傳喚書的製作:傳喚書應記載被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應到之日、時、處所等事項。
  • 傳喚書的送達:傳喚書應由司法警察、書記官或其他人員送達。
  • 被傳喚人的應訊:被傳喚人應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應訊。
傳喚的法律依據,包括:
  • 刑事訴訟法第71條至第77條。
  • 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至第151條。
  • 行政訴訟法第153條至第157條。
傳喚的作用,包括:
  • 保障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傳喚可以保障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中行使其訴訟權利,包括到場陳述意見、提供證據等。
  • 促進訴訟的順利進行:傳喚可以促進訴訟的順利進行,使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能夠在指定的時間、地點訊問被傳喚人,以查明案件事實。
傳喚是訴訟程序中的重要措施,其作用不可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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