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文
Guest
在行政訴訟中,選定當事人制度與民事訴訟中相同,是指對於訴訟標的具有共同利益的多數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訴訟當事人,以簡化訴訟程序的一種制度。
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選定當事人的要件如下:
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選定當事人的要件如下:
- 多數人具有共同利益。
- 多數人不屬非法人團體。
- 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
- 多數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訴訟當事人。
- 選定當事人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向法院提出選定書。
- 選定書應載明選定人之姓名、住所、選定之理由等事項。
- 選定當事人後,其他多數人脫離訴訟。
- 選定人得為全體共同利益人行使訴訟權利。
- 選定人應負擔訴訟費用。
- 簡化訴訟程序,節省訴訟費用。
- 集中訴訟力量,提高訴訟效率。
- 可能造成選定人與其他多數人利益不一致。
- 選定人可能濫用其訴訟權利。
- 共同受害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機關賠償損害。
- 共同債務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機關解除行政處分。
- 共同所有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確認行政處分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