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當事人

Guest
在行政訴訟中,選定當事人制度與民事訴訟中相同,是指對於訴訟標的具有共同利益的多數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訴訟當事人,以簡化訴訟程序的一種制度。

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選定當事人的要件如下:
  • 多數人具有共同利益。
  • 多數人不屬非法人團體。
  • 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
選定當事人的程序如下:
  • 多數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訴訟當事人。
  • 選定當事人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向法院提出選定書。
  • 選定書應載明選定人之姓名、住所、選定之理由等事項。
選定當事人之效力如下:
  • 選定當事人後,其他多數人脫離訴訟。
  • 選定人得為全體共同利益人行使訴訟權利。
  • 選定人應負擔訴訟費用。
選定當事人的優點如下:
  • 簡化訴訟程序,節省訴訟費用。
  • 集中訴訟力量,提高訴訟效率。
選定當事人的缺點如下:
  • 可能造成選定人與其他多數人利益不一致。
  • 選定人可能濫用其訴訟權利。
選定當事人制度的適用範圍較為廣泛,例如:
  • 共同受害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機關賠償損害。
  • 共同債務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機關解除行政處分。
  • 共同所有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選定當事人制度是一種便捷的訴訟制度,但在適用時應注意其優缺點,並妥善處理選定人與其他多數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M

Melvina

Guest
具有共同利益的多數人,將其實施訴訟的權能授與其中1至5人後脫離訴訟程序,由該1至5名被選定人以自己名義為訴訟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29條以下)


行政訴訟法 第 29 條
  1.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2. 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3.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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