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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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是指依公法而成立的法人,屬公法主體的一種。公法人的設立,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 依據公法設立:公法人的設立,必須依據法律或其他法規的規定。
  • 具有公法性質:公法人的活動,具有公法性質,必須遵守公法規範。
  • 享有公法權利義務:公法人享有公法權利義務,包括法人財產權、人事權、行政管理權等。
公法人的種類,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 國家:國家是最高級別的公法人,具有最高的權力和統治地位。
  • 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是國家的組成部分,享有一定的自治權。
  • 行政法人:行政法人是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
  • 其他公法人:其他公法人是指不屬於上述三種公法人的其他公法人。
公法人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 法人財產權:公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自己的財產。
  • 人事權:公法人享有人事權,可以依法任免、考核和解聘自己的員工。
  • 行政管理權:公法人享有行政管理權,可以依法對自己的活動進行管理。
公法人的設立和運行,受到公法規範的約束。公法人應當遵守公法規範,履行公法義務,保障公法利益。
 
T

Thomas

Guest
具有組織性且有法人性質,可以獨立作成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但必須受到法律的監督及規範。
基於國家意思或法律授權,為了公共目標的實現和公共行政的進行而設立的具有權利能力的組織。

例如:國家、各級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行政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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