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佐人

儀珊

Guest
指在刑事訴訟中,經法院裁定指定,協助被告或自訴人行使訴訟權利之人。輔佐人可以是律師、公益律師、法扶律師、社工人員、心理師、或其他經法院認可之專業人士。

輔佐人之選任
輔佐人之選任,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或自訴人選任。被告或自訴人未選任輔佐人者,得由法院指定。

輔佐人之職責
輔佐人之職責,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如下:
  • 協助被告或自訴人行使訴訟權利。
  • 提出意見或陳述意見。
  • 協助被告或自訴人了解訴訟程序。
  • 協助被告或自訴人與律師溝通。
輔佐人之資格
輔佐人之資格,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3項規定,如下:
  • 具備律師資格。
  • 經公益律師機構遴選之公益律師。
  • 經法扶基金會遴選之法扶律師。
  • 經法院認可之社工人員、心理師、或其他專業人士。
輔佐人之解任
輔佐人得由被告或自訴人解任,或由法院解任。輔佐人經解任後,仍應繼續輔佐被告或自訴人,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輔佐人之法律依據
輔佐人之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35條至第36條。

輔佐人之注意事項
在擔任輔佐人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應確認自己是否具備輔佐人之資格。
  • 應依照被告或自訴人之意思,協助行使訴訟權利。
  • 應尊重被告或自訴人之意願。
  • 應注意輔佐人之解任事由,避免遭受解任。
輔佐人制度的目的在於保障被告或自訴人之訴訟權利,尤其是在被告或自訴人因身心障礙、疾病、或其他因素,無法有效行使訴訟權利時,輔佐人可以提供協助,保障被告或自訴人之訴訟權益。
 
J

Jaquan

Guest
在案件審理中,協助當事人(包括少年)進行訴訟程序之人。尤其是當事人陳述能力不足時,得經審判長許可,偕同輔佐人到場扶助,在法庭上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外。
輔佐人在少年保護事件中的地位與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類似。但輔佐人除了要維護少年程序上的權利外,還要協助少年法院促成少年的健全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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