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
儀珊
Guest
指在刑事訴訟中,經法院裁定指定,協助被告或自訴人行使訴訟權利之人。輔佐人可以是律師、公益律師、法扶律師、社工人員、心理師、或其他經法院認可之專業人士。
輔佐人之選任
輔佐人之選任,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或自訴人選任。被告或自訴人未選任輔佐人者,得由法院指定。
輔佐人之職責
輔佐人之職責,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如下:
輔佐人之資格,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3項規定,如下:
輔佐人得由被告或自訴人解任,或由法院解任。輔佐人經解任後,仍應繼續輔佐被告或自訴人,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輔佐人之法律依據
輔佐人之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35條至第36條。
輔佐人之注意事項
在擔任輔佐人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輔佐人之選任
輔佐人之選任,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或自訴人選任。被告或自訴人未選任輔佐人者,得由法院指定。
輔佐人之職責
輔佐人之職責,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如下:
- 協助被告或自訴人行使訴訟權利。
- 提出意見或陳述意見。
- 協助被告或自訴人了解訴訟程序。
- 協助被告或自訴人與律師溝通。
輔佐人之資格,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3項規定,如下:
- 具備律師資格。
- 經公益律師機構遴選之公益律師。
- 經法扶基金會遴選之法扶律師。
- 經法院認可之社工人員、心理師、或其他專業人士。
輔佐人得由被告或自訴人解任,或由法院解任。輔佐人經解任後,仍應繼續輔佐被告或自訴人,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輔佐人之法律依據
輔佐人之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35條至第36條。
輔佐人之注意事項
在擔任輔佐人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應確認自己是否具備輔佐人之資格。
- 應依照被告或自訴人之意思,協助行使訴訟權利。
- 應尊重被告或自訴人之意願。
- 應注意輔佐人之解任事由,避免遭受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