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

Guest
指被繼承人指定或法律指定,負責執行遺囑之人。遺囑執行人之職責,在於依照遺囑之意思,辦理遺產之分割、遺贈物之交付、遺產稅申報等事項。

遺囑執行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 管理遺產:遺囑執行人應負責管理遺產,包括保管、處分等。
  • 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應依照遺囑的內容,執行遺贈、遺留分等事項。
  • 清算遺產:遺囑執行人應在遺產分配完畢後,清算遺產,並將剩餘的遺產交付給繼承人。
遺囑執行人的資格如下:
  • 必須為成年人。
  • 必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 必須為無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人。
遺囑執行人的產生方式如下:
  • 由被繼承人指定:被繼承人可以透過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
  • 由親屬會議選任:被繼承人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能或不願意擔任時,由親屬會議選任遺囑執行人。
  • 由法院指定:親屬會議不能選任遺囑執行人時,由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 權利:
    • 有權要求繼承人配合執行遺囑。
    • 有權要求法院強制繼承人配合執行遺囑。
    • 有權要求法院給予必要的協助。
  • 義務:
    • 忠實執行遺囑。
    • 依法管理遺產。
    • 向繼承人報告遺產管理情形。
    • 清算遺產。
遺囑執行人的解任方式如下:
  • 由被繼承人解任:被繼承人可以透過遺囑解任遺囑執行人。
  • 由親屬會議解任:親屬會議可以解任遺囑執行人。
  • 由法院解任:法院可以解任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的責任如下:
  • 遺囑執行人如果不盡忠實執行遺囑,或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遺產損失,應向繼承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遺囑執行人如果因執行遺囑而遭受損失,有權向繼承人請求賠償。
遺囑執行人是遺產管理和分配的重要人員,應當充分了解遺囑執行人的職責和義務,以保障遺產的順利管理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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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leton

Guest
遺囑本來是應該由繼承人來執行的,但有時候遺囑的內容會與繼承人的利益相反,很難期待繼承人會完全依照遺囑的內容執行,所以民法就設立遺囑執行人制度。
又遺囑執行人原則上是由遺囑人以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指。
如果沒有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也可以由親屬會議選定。
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聲請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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