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
佳
Guest
指被繼承人指定或法律指定,負責執行遺囑之人。遺囑執行人之職責,在於依照遺囑之意思,辦理遺產之分割、遺贈物之交付、遺產稅申報等事項。
遺囑執行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遺囑執行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 管理遺產:遺囑執行人應負責管理遺產,包括保管、處分等。
- 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應依照遺囑的內容,執行遺贈、遺留分等事項。
- 清算遺產:遺囑執行人應在遺產分配完畢後,清算遺產,並將剩餘的遺產交付給繼承人。
- 必須為成年人。
- 必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 必須為無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人。
- 由被繼承人指定:被繼承人可以透過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
- 由親屬會議選任:被繼承人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能或不願意擔任時,由親屬會議選任遺囑執行人。
- 由法院指定:親屬會議不能選任遺囑執行人時,由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
- 權利:
- 有權要求繼承人配合執行遺囑。
- 有權要求法院強制繼承人配合執行遺囑。
- 有權要求法院給予必要的協助。
- 義務:
- 忠實執行遺囑。
- 依法管理遺產。
- 向繼承人報告遺產管理情形。
- 清算遺產。
- 由被繼承人解任:被繼承人可以透過遺囑解任遺囑執行人。
- 由親屬會議解任:親屬會議可以解任遺囑執行人。
- 由法院解任:法院可以解任遺囑執行人。
- 遺囑執行人如果不盡忠實執行遺囑,或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遺產損失,應向繼承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遺囑執行人如果因執行遺囑而遭受損失,有權向繼承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