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憤殺人

Guest
義憤殺人是指在當場激於義憤的情況下,因他人所實施的不義行為而猝然遇見,憤激難忍,對被害人實施殺人行為。
在中華民國刑法中,對於義憤殺人有特別的減刑規定,分別規定在第273條和第279條。

根據實務見解,法條中的「當場激於義憤」指的是以下情況:
  • 他人所實施的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
  • 行為人猝然遇見該不義行為,一時憤激難忍。
  • 行為人當場對被害人實施特定行為。
然而,實務上對於何種不義行為足以引起公憤並進而做出殺人行為的界定並不明確。以下是一些實務見解的例子:
  • 長期被騷擾、恐嚇後當場下手行兇,不算是當場激於義憤。
  • 父親被逆子勒索並遭到毆打和侮辱,盛怒之下持刀刺殺逆子成立義憤殺人罪。
  • 繼子撞見繼母和父親以外的人發生不正常親密行為,屬於客觀上足以引起無可容忍的憤怒之義憤情形。
  • 撞見同居的女友和前男友正在發生性關係,雙方大吵之後憤而持刀刺殺女友的前男友,也屬於激於義憤的殺人行為。
然而,這些見解並不代表義憤殺人僅限於上述情況,法院對於義憤的界定仍有一定的爭議和限制。因此,是否符合義憤殺人的情況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事實來判斷。
 

Guest
刑法第273條是關於義憤殺人罪的規定。
義憤殺人罪是指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情節尚可憫恕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某人看到妻子被他人強暴,當場激於義憤而殺死強暴犯,則可能構成義憤殺人罪。

義憤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人必須當場激於義憤。
(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導致被害人死亡。
(3)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具有情節尚可憫恕性。

如果行為人並非當場激於義憤,或行為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不是其所欲的,則不構成義憤殺人罪。例如,某人看到妻子被他人強暴,事後懷恨在心,並在事隔一段時間後找人殺死強暴犯,則不構成義憤殺人罪。

義憤殺人罪的量刑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為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義憤殺人罪是一種減輕處罰的殺人罪。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有涉嫌義憤殺人罪的情況,請及時諮詢律師,以獲得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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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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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害人實施不義行為,在客觀上使人無可容忍,並引起一般理性之人公憤,故被告當場所為之殺人行為。
(刑法第273條第1項。)

行為人於殺人行為時處於「當場激於義憤」之情狀,可作為減輕刑罰事由。
當場之意義不難理解,惟何種情狀屬於「義憤」,則概念模糊,且有可能隨著時代及觀念的推移而有所改變,故在解釋適用上應特別注意。
例如見父母被竊賊毆打


刑法 第 273 條
  1.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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