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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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憤殺人是指在當場激於義憤的情況下,因他人所實施的不義行為而猝然遇見,憤激難忍,對被害人實施殺人行為。
在中華民國刑法中,對於義憤殺人有特別的減刑規定,分別規定在第273條和第279條。
根據實務見解,法條中的「當場激於義憤」指的是以下情況:
在中華民國刑法中,對於義憤殺人有特別的減刑規定,分別規定在第273條和第279條。
根據實務見解,法條中的「當場激於義憤」指的是以下情況:
- 他人所實施的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
- 行為人猝然遇見該不義行為,一時憤激難忍。
- 行為人當場對被害人實施特定行為。
- 長期被騷擾、恐嚇後當場下手行兇,不算是當場激於義憤。
- 父親被逆子勒索並遭到毆打和侮辱,盛怒之下持刀刺殺逆子成立義憤殺人罪。
- 繼子撞見繼母和父親以外的人發生不正常親密行為,屬於客觀上足以引起無可容忍的憤怒之義憤情形。
- 撞見同居的女友和前男友正在發生性關係,雙方大吵之後憤而持刀刺殺女友的前男友,也屬於激於義憤的殺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