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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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期間是指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裁定的特定期間。這些期間通常由法院或審判長根據具體情況裁定其長短,並擁有相應的裁量權。

刑事訴訟法中的裁定期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裁定期間可以指定為補正法律上必備程式的期間。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以裁定一個期間,以便當事人進行必要的法律程序補正。裁定期間的長短取決於具體情況,並由法院或審判長自行裁定。

民事訴訟法中的裁定期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裁定期間並沒有明確的法定期限。法院或審判長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裁定裁定期間的長短,並對此擁有裁量權。例如,補正能力或代理權欠缺的期間可以被視為裁定期間。如果當事人在裁定期間內未執行應執行的訴訟行為,並不意味著他們無法補正,他們仍然可以在裁定駁回前進行補正。

綜上所述,裁定期間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法院、審判長或其他相關人員裁定的特定期間。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裁定期間的長短由具體情況和相關法院或審判長的裁量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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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應在法定期限內為某項訴訟行為的時間限制。裁定期間由法律或裁定所定,逾期不履行,將導致訴訟權利的喪失或訴訟程序的進行受到影響。

裁定期間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 法定期間: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73條規定,當事人應於收到裁定後十日內補正。
  • 裁定期間:由法院或審判長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所定期間,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法院認為當事人之訴訟行為不合法者,應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補正。
  • 不變期間:指法律規定不得變更的期間,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
  • 可變期間:指法律規定可以變更的期間,例如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裁定期間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 送達期間:自送達裁定之文書時起算。
  • 宣示期間: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
  • 其他期間:法律或裁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裁定期間的延長或縮短,應由法院裁定。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裁定期間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裁定期間是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重要制度,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應依法履行裁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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