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

Guest
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聲請,經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予以駁回的行為。裁定駁回可以是依據第一審法院的裁定,也可以是依據上級法院的裁定。

裁定駁回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 訴訟請求或聲請不合法。例如,訴訟請求或聲請的內容不具備訴訟要件,或者訴訟程序不合法。
  • 訴訟請求或聲請顯無理由。例如,訴訟請求或聲請的事實或理由不能成立。
  • 訴訟請求或聲請已被其他法院裁定駁回。例如,原告對同一訴訟標的,已向法院起訴,但被法院裁定駁回。
裁定駁回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幾種:
  • 終結訴訟。例如,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則原告的訴訟將被終結。
  • 影響訴訟程序的進行。例如,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的某項訴訟行為,則該訴訟行為將不被法院認可。
裁定駁回,是法院依法行使訴訟管轄權的重要手段,有助於維護訴訟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裁定駁回的情形:
  • 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例如,原告不是與本案有法律關係的人,或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合法。
  • 被告提出的抗辯理由成立,例如,被告的訴訟時效已過,或者被告的訴訟主張符合法律規定。
  • 原告或被告的訴訟行為不合法,例如,原告未提交起訴狀,或者被告未按時答辯。
當事人對裁定駁回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或抗告。
 
I

Irwin

Guest
裁定駁回是指法院在審理訴訟案件時,根據特定情形裁定拒絕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原告的訴訟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1. 訴訟事件不屬於該法院的審判權範圍,無法依法移送。
  2. 訴訟事件不屬於被訴法院的管轄權範圍,無法進行審理。
  3.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無法有效參與訴訟程序。
  4.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經合法代理人代理。
  5. 由訴訟代理人代表原告起訴,但其代理權有欠缺。
  6. 起訴程序不符合法定要件或其他必要條件。
  7. 當事人在其他法院已經提起相同訴訟,或違反相關法條的規定起訴,或訴訟標的已經確定判決效力。
  8. 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主張缺乏合理依據。
在這些情形下,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然而,如果原告能夠在裁定駁回前補正其訴訟行為或糾正相關問題,法院可以指定一個期限讓原告進行補正。

裁定駁回是法院根據訴訟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的決定,以確保訴訟程序的正確性和合法性。這一裁定可以在言詞辯論之前直接做出,也可以在補正期限內補正後再做出。
 
留言

桃園iPhone維修貓尿除臭劑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