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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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法院審判案件之組織可分為「獨任制」和「合議制」。
獨任制以一位法官獨任審理,合議制則為依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有三人以上之法官共同審理訴訟案件,此時所組成者為「合議庭」。
在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合議庭均由三位法官組成;最高法院則由五位法官合議。
獨任制以一位法官獨任審理,合議制則為依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有三人以上之法官共同審理訴訟案件,此時所組成者為「合議庭」。
在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合議庭均由三位法官組成;最高法院則由五位法官合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