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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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警告,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具有公權力之機關,依法對違法或不當之行為,發出警告之書面文件。書面警告具有提醒、警示之效力,並可作為日後行政處分之依據。

書面警告之目的,在於防止違法或不當之行為繼續發生。書面警告之效力,主要在於提醒、警示違法或不當之行為人,並促使其改正。書面警告亦可作為日後行政處分之依據,例如,行政機關發出書面警告後,違法或不當之行為人仍未改正,行政機關得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書面警告之要件,包括以下幾項:
  • 違法或不當之行為:書面警告之對象,必須是違法或不當之行為。
  • 發出書面警告之行政機關或其他具有公權力之機關:書面警告之發出者,必須是具有公權力之機關。
  • 書面警告之內容:書面警告之內容,應載明違法或不當之行為之事實、行政機關之意見及警告之內容。
書面警告之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 調查事實:行政機關應先調查違法或不當之行為之事實。
  • 作成警告書:行政機關應依據調查結果,作成警告書。
  • 送達警告書:行政機關應將警告書送達違法或不當之行為人。
書面警告之效力,自警告書送達違法或不當之行為人之日起發生。違法或不當之行為人應於警告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答辯。行政機關應於答辯期間屆滿後,依法處理。

書面警告之例子,包括以下幾種:
  • 公務員違反行政規則:公務員違反行政規則時,行政機關得依法對其發出書面警告。
  • 違反勞動法令:勞工違反勞動法令時,雇主得依法對其發出書面警告。
  • 違反交通規則:民眾違反交通規則時,警察得依法對其發出書面警告。
書面警告是行政機關或其他具有公權力之機關,對違法或不當之行為所為之重要行政措施。書面警告之發出,有助於防止違法或不當之行為繼續發生,並維護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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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警告是行為人違反法令時,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告知其違法情形,並要求改善的一種處置措施。

例如依「飼料管理法」第17條規定,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的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如有歇業或變更名稱、地址或代表人姓名或住址的情形,應於歇業或變更後15日內,向其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若有違反,依同法第32條規定,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先予書面警告;再有違反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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