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期間

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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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期間,是指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抗告的期間。抗告期間的長短,由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抗告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為十日。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日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當事人逾期提起抗告的,法院不予受理。

抗告期間的計算方法,應遵循以下規則:
  • 送達期間:自送達裁定之文書時起算。
  • 宣示期間: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
  • 其他期間:法律或裁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抗告期間的延長或縮短,應由法院裁定。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抗告期間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抗告期間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當事人應當注意抗告期間的規定,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抗告期間的規定:
  • 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以下是一些關於抗告期間的注意事項:
  • 抗告期間是指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抗告的時間限制,並非指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時間限制。
  • 抗告期間從裁定送達之日起計算,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當事人對抗告期間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應在抗告期間內向第二審法院提起抗告,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的長短,由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注意抗告期間的規定,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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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期間是指在訴訟程序中,當一方對法院的裁定不滿意時,可以向法院提起抗告的時間範圍。
  1. 刑事訴訟法:根據刑事訴訟法,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做的處分,受處分人可以在十日內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處分。如果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仍可以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2. 民事訴訟法:根據民事訴訟法,如果因遲誤而錯過上訴或抗告的期間,當事人可以聲請回復原狀。對於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的回復,應向原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對於其他期間的遲誤,則應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的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時應說明遲誤期間的原因及其消滅時期。在申請回復原狀的同時,還應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3. 抗告程序:抗告是指當一方對法院的裁定不服時,向法院提起抗告的程序。抗告通常需要在裁定送達後的十日內提起,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抗告需要在書狀中表明不服裁定的聲明和理由,並將副本自行留存,正本則提交給第一審法院民事庭。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很少傳訊當事人。如果抗告被駁回或裁定被廢棄或變更,則可以提起再抗告。再抗告的程序是在法院駁回抗告人的抗告時進行的,需要以書狀表明不服裁定的聲明和理由,並將副本自行留存,正本則提交給第二審法院即抗告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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