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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期間,是指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抗告的期間。抗告期間的長短,由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抗告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為十日。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日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當事人逾期提起抗告的,法院不予受理。
抗告期間的計算方法,應遵循以下規則:
抗告期間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當事人應當注意抗告期間的規定,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抗告期間的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抗告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為十日。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日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當事人逾期提起抗告的,法院不予受理。
抗告期間的計算方法,應遵循以下規則:
- 送達期間:自送達裁定之文書時起算。
- 宣示期間: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
- 其他期間:法律或裁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抗告期間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當事人應當注意抗告期間的規定,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抗告期間的規定:
- 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抗告期間是指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抗告的時間限制,並非指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時間限制。
- 抗告期間從裁定送達之日起計算,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當事人對抗告期間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