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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法院,是指受理行政抗告案件的法院。抗告法院的設置,是行政救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抗告法院的設置,有助於保障人民之權利,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
抗告法院的設置,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抗告法院的設置,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 設置專門的抗告法院:例如,中華民國的行政法院制度,即設有專門的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抗告案件。
- 由一般法院兼理抗告案件:例如,美國的行政抗告制度,即由一般法院兼理行政抗告案件。
- 由行政機關內部設立抗告機關:例如,中國大陸的行政抗告制度,即由行政機關內部設立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抗告案件。
- 原處分機關之所在地:例如,中華民國的行政法院制度,即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之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抗告案件。
-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例如,美國的行政抗告制度,即行政抗告案件通常由原處分機關之管轄法院管轄。
- 行政處分之性質:例如,中國大陸的行政抗告制度,即對行政處分之抗告,通常由原處分機關之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
- 提出行政抗告書:行政抗告人應向抗告法院提出行政抗告書。行政抗告書應載明行政抗告人之姓名、住所、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聯絡方式等基本資料,以及行政處分之違法或不當之具體理由。
- 抗告法院之審查:抗告法院應依法審查行政抗告人之主張。
- 抗告法院之決定:抗告法院應依法作出行政抗告之決定。
- 撤銷原處分: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者,抗告法院應撤銷原處分。
- 變更原處分: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但原處分之目的仍應達成者,抗告法院得變更原處分。
- 駁回行政抗告:行政抗告人之主張無理由者,抗告法院應駁回行政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