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
傑
Guest
再抗告,是指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得以抗告不合法為理由,向更高級法院提起之救濟程序。
在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再抗告法院對於再抗告之裁定,應於收到再抗告狀後三十日內為之。再抗告法院之裁定,以裁定之形式為之。
再抗告之目的,在於使抗告法院之裁定,經更高級法院之審查,以確保法律之正確適用。
在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 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
- 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
- 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
- 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
- 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
再抗告法院對於再抗告之裁定,應於收到再抗告狀後三十日內為之。再抗告法院之裁定,以裁定之形式為之。
再抗告之目的,在於使抗告法院之裁定,經更高級法院之審查,以確保法律之正確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