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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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抗告,是指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得以抗告不合法為理由,向更高級法院提起之救濟程序。

在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 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
  • 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
  • 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
  • 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
  • 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
再抗告之期間為七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算。再抗告狀應載明抗告人之姓名、地址、理由及證據。

再抗告法院對於再抗告之裁定,應於收到再抗告狀後三十日內為之。再抗告法院之裁定,以裁定之形式為之。

再抗告之目的,在於使抗告法院之裁定,經更高級法院之審查,以確保法律之正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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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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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告程序中,抗告不合法而被駁回或抗告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等情形,再次向法院提起抗告的程序。

要件:
  • 主體:再抗告的主體可以是抗告人或第三人,例如證人或鑑定人。
  • 客體:再抗告的客體是不服裁定的裁定書。
程序:
  1. 提起再抗告:再抗告應以書面顯示不服裁定的聲明和理由,並將副本自行留存,正本遞交給第二審法院即抗告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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