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
冠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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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發,是指非被害人或有告訴權者,知有犯罪嫌疑,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者。
告發的法律依據,是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的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告發的要件,包括:
檢察官收到告發狀後,應依職權調查,並決定是否進行偵查。
告發的法律依據,是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的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告發的要件,包括:
- 知有犯罪嫌疑:告發人必須知悉犯罪之事實,並且有合理的懷疑,認為該事實構成犯罪。
- 非被害人或有告訴權者:告發人必須非被害人或有告訴權者,例如:鄰居發現有人在住宅內竊盜,得向警方告發。
- 促使偵查機關進行偵查。
- 使檢察官得依職權進行偵查。
- 不限於被害人或有告訴權者,可由任何人為之。
- 可促使偵查機關進行偵查,維護社會治安。
- 告發人得不到刑事訴訟法的保護。
- 告發人可能遭受被告或其相關人員的報復。
檢察官收到告發狀後,應依職權調查,並決定是否進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