琬
琬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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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段理論,是指在公行政之補助行為(給付行政)之情形時,整個公行政行為應分為二個階段觀察。
在第一階段,行政機關決定「是否」給予補助時,屬公法關係;在第二階段,行政機關與受補助人間訂立補助契約時,則屬私法關係。
二階段理論的提出,其目的即在避免行政藉由行為形式選擇自由遁入私法,逸脫公法拘束,而使公行政之私法活動仍受公法之拘束。
二階段理論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在第一階段,行政機關決定「是否」給予補助時,屬公法關係;在第二階段,行政機關與受補助人間訂立補助契約時,則屬私法關係。
二階段理論的提出,其目的即在避免行政藉由行為形式選擇自由遁入私法,逸脫公法拘束,而使公行政之私法活動仍受公法之拘束。
二階段理論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 政府採購案件: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之程序,分為招標、議價、委託等三種階段。其中,招標、議價階段屬公法關係,委託階段則屬私法關係。
- 學費補助案件:學費補助案件,在主管機關決定「是否」給予補助時,屬公法關係;在受補助學生與政府或指定之金融機構締結補助契約時,則屬私法關係。
- 其他給付行政案件:在其他給付行政案件中,如社會救助、災害救助等,亦可適用二階段理論。
- 避免行政藉由行為形式選擇自由遁入私法,逸脫公法拘束:二階段理論明確區分公法與私法關係,使行政行為仍受公法拘束。
- 符合公行政之目的:公行政之目的,在於達成公共利益。二階段理論將公行政之私法活動仍受公法拘束,有助於保障公共利益。
- 兼顧行政效率與保障人民權利:二階段理論允許行政機關在第一階段有較大的彈性,以利行政效率;在第二階段則仍受公法拘束,以保障人民權利。
- 可能造成法律適用之複雜性:二階段理論將公行政行為分為兩個階段,可能造成法律適用之複雜性。
- 可能造成行政機關權責之模糊性:二階段理論將公行政行為分為兩個階段,可能造成行政機關權責之模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