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階段理論

琬淑

Guest
二階段理論,是指在公行政之補助行為(給付行政)之情形時,整個公行政行為應分為二個階段觀察。

在第一階段,行政機關決定「是否」給予補助時,屬公法關係;在第二階段,行政機關與受補助人間訂立補助契約時,則屬私法關係。

二階段理論的提出,其目的即在避免行政藉由行為形式選擇自由遁入私法,逸脫公法拘束,而使公行政之私法活動仍受公法之拘束。

二階段理論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 政府採購案件: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之程序,分為招標、議價、委託等三種階段。其中,招標、議價階段屬公法關係,委託階段則屬私法關係。
  • 學費補助案件:學費補助案件,在主管機關決定「是否」給予補助時,屬公法關係;在受補助學生與政府或指定之金融機構締結補助契約時,則屬私法關係。
  • 其他給付行政案件:在其他給付行政案件中,如社會救助、災害救助等,亦可適用二階段理論。
二階段理論的優點,在於:
  • 避免行政藉由行為形式選擇自由遁入私法,逸脫公法拘束:二階段理論明確區分公法與私法關係,使行政行為仍受公法拘束。
  • 符合公行政之目的:公行政之目的,在於達成公共利益。二階段理論將公行政之私法活動仍受公法拘束,有助於保障公共利益。
  • 兼顧行政效率與保障人民權利:二階段理論允許行政機關在第一階段有較大的彈性,以利行政效率;在第二階段則仍受公法拘束,以保障人民權利。
二階段理論的缺點,在於:
  • 可能造成法律適用之複雜性:二階段理論將公行政行為分為兩個階段,可能造成法律適用之複雜性。
  • 可能造成行政機關權責之模糊性:二階段理論將公行政行為分為兩個階段,可能造成行政機關權責之模糊性。
總體而言,二階段理論是公行政之重要理論之一。二階段理論的適用,有助於避免行政藉由行為形式選擇自由遁入私法,逸脫公法拘束,而使公行政之私法活動仍受公法之拘束。
 
C

Cheyanne

Guest
二階段理論,也稱為雙階理論,是指某些行政主體與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可分為二個階段,第一階段在主管機關與人民間的法律關係,例如經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形成,屬公法關係。
至於第二階段則是行政機關決定之後「如何」履行的問題,通常是私法關係。

司法院釋字第540號
解釋文:
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其因各該行為所生爭執之審理,屬於公法性質者歸行政法院,私法性質者歸普通法院。惟立法機關亦得依職權衡酌事件之性質、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公益之考量,就審判權歸屬或解決紛爭程序另為適當之設計。此種情形一經定為法律,即有拘束全國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級審判機關自亦有遵循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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