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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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無需徵得著作權人同意,即可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於兼顧著作權人之權利和社會公眾之權益,鼓勵創作和文化交流。

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五、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斷基準,包括以下五項: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合理使用應以非營利教育目的為主,商業目的為輔。
  • 著作之性質:著作之性質不同,合理使用的範圍亦不同。例如,實用性著作較容易受到合理使用,而創作性著作較不容易受到合理使用。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所利用之質量愈大或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愈高,愈不易受到合理使用。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利用結果如有損害著作潛在市場或現在價值,愈不易受到合理使用。
  • 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法律或慣例上明示或默示允許之情形,亦屬合理使用。
在判斷著作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應綜合考量上述五項因素,並依據個案情況進行具體判斷。

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的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權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有助於保障著作權人之權利,同時亦促進創作和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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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ba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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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法第65條第1、2項規定)。

綜觀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條文,有些條文中沒有「合理範圍」文句,例如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屬於豁免規定,是對於限定的特殊利用著作情形,明確正面的肯認其合法性,由於適用的情形已有所限定並且要件設定明確,是故無須再以前述四項合理使用中的權衡要素予以再次評價。

反之,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條文中有「合理範圍」文句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則須依前述四項基準審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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