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懷疑

彥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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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是刑事訴訟中定罪的標準之一,指在證據面前,任何一個理性人都不會有合理的懷疑,被告人有罪的可能性是高於無罪的可能性,但不一定是絕對的。

合理懷疑的標準源自於英美法系,是對被告人無罪推定原則的體現。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人只要沒有被證明有罪,就應該被推定為無罪。合理懷疑的標準要求檢察機關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判決被告人有罪。

在台灣,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判決被告有罪,應以證據確鑿,並無合理懷疑為必要。

合理懷疑的標準具有以下特點:
  • 客觀性:合理懷疑的標準是客觀的,不受任何主觀因素的影響,包括法官的主觀判斷、被告人的陳述、證人的證言等。
  • 嚴格性:合理懷疑的標準要求提供的證據必須是確鑿的,足以排除任何合理的懷疑。
  • 保護被告人權益:合理懷疑的標準是對被告人無罪推定原則的體現,有利於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實踐中,合理懷疑的標準是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重要依據。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判決被告人有罪。如果證據不足,不能排除任何合理的懷疑,法院就應判決被告人無罪。

合理懷疑與超越合理懷疑的區別

合理懷疑與超越合理懷疑都是刑事訴訟中定罪的標準,但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區別。
  • 在標準的嚴格性上,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比合理懷疑的標準更嚴格。超越合理懷疑要求提供的證據必須是確鑿的,足以排除任何合理的懷疑。而合理懷疑要求提供的證據必須是確鑿的,足以排除任何合理的懷疑,但不一定是絕對的。
  • 在保護被告人權益上,合理懷疑的標準比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更有利於保護被告人權益。合理懷疑的標準要求檢察機關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判決被告人有罪。而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要求檢察機關必須提供確鑿的證據,足以排除任何合理的懷疑,才能判決被告人有罪。
在台灣,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判決被告有罪,應以證據確鑿,並無合理懷疑為必要。因此,台灣的刑事訴訟法採用的是合理懷疑的標準。
 

tw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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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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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懷疑是源於18世紀英國的法律術語,在大多數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式訴訟裡,是驗證刑事罪行時必要的舉證標準。具體來說,合理懷疑是指在刑事審判中,檢控方需要證明被告的罪行超越了合理懷疑的範疇,即在理性自然人心目中不存在任何疑點,才能判定被告有罪。

合理懷疑的起源:
合理懷疑這個概念最早源於18世紀的英國法律。

合理懷疑在不同國家的應用:
  • 美國:美國刑事法律的基礎是被告在超越所有合理懷疑之前被認為無罪。這一原則保護了被告人的自由,只有通過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才能定罪。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12年修訂、2013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中正式引入了「排除合理懷疑」的概念,要求檢察方在提出指控時排除合理懷疑。
  • 日本:自1945年以來,日本一直遵循「合理懷疑」的標準,包括「in dubio pro reo」學說。然而,在日本,這並不被視為一項基本標準,底層法官有時會忽略它。
總結來說,合理懷疑是刑事審判中的一個重要概念,要求檢控方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罪行超越了合理懷疑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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