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審理

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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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審理是指法院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訴訟,由於訴訟標的或訴訟原因有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而由同一法院合併進行審理的制度。合併審理制度的目的在於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促進訴訟經濟。

合併審理的要件
合併審理的要件包括:
  • 訴訟標的或訴訟原因有牽連:
    • 訴訟標的有牽連,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訴訟,其訴訟標的之間存在著密切聯繫,例如,兩個訴訟標的之間是因果關係、合同關係或法律關係等。
    • 訴訟原因有牽連,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訴訟,其訴訟原因之間存在著密切聯繫,例如,兩個訴訟原因之間是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係等。
  • 得以一訴主張:
    • 得以一訴主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訴訟,可以合而為一訴訟進行主張,例如,兩個訴訟的請求事項可以合而為一請求事項進行主張。
合併審理的程序
合併審理的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包括:
  • 當事人合併審理的請求:
    • 當事人可以合併審理的請求,可以於起訴時或訴訟進行中提出。
  • 法院的裁定:
    • 法院應審查合併審理的要件是否符合,如果符合,應裁定合併審理。
  • 合併審理的進行:
    • 法院應合併進行審理,並應合併裁判。
合併審理的效力
合併審理的效力包括:
  • 合併審理的判決,對合并審理的訴訟標的具有拘束力。
  • 合併審理的判決,可以由當事人提出執行。
合併審理的例外
合併審理制度具有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促進訴訟經濟的優點,但也存在一定的例外。依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下列訴訟不得合併審理:
  • 涉及人身關係的訴訟。
  • 不能由同一法院管轄的訴訟。
  • 其他依法不得合併審理的訴訟。


刑事訴訟法 第 6 條
  1.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2.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3.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第 205 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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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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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審理是指將數宗訴訟合併在一起進行辯論和裁判的程序。這種程序可以減少重複訴訟,提高審判效率,並確保對相關事實和法律關係的一致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當數宗訴訟的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可以以一訴主張時,法院可以命令合併辯論和裁判。這意味著如果多個訴訟之間存在相關聯,或者可以在一個訴訟中主張,法院可以將它們合併處理。

此外,根據家事事件法第41條,家事訴訟事件和家事非訟事件的基礎事實相牽連時,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合併審理。在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也可以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如果另行請求時,法院認為有必要合併審理,可以根據聲請或職權將事件移交給繫屬最先的法院進行合併審理。

最高院也對合併審理裁判提出了一些觀點。例如,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和法律關係分別向兩地法院提起訴訟時,兩地法院應協商或報請指定管轄,合併審理兩案,以避免產生衝突判決。如果其中一個法院已經作出生效判決,另一起訴不屬於重複訴訟且受案法院具有管轄權的,由受案法院進行審理。

總結來說,合併審理是一種將多個訴訟合併處理的程序,以提高審判效率並確保一致判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訴訟之間存在相關聯或可以在一個訴訟中主張時,法院可以命令合併辯論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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