諭知不受理

Guest
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認為案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或審判要件,而作出的判決。

諭知不受理的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包括:
  •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 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 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 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諭知不受理的判決,具有形式上的確定力,但不具有實質上的確定力。如果被告不服諭知不受理的判決,可以上訴或抗告。

諭知不受理的判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 程序違背規定:例如,檢察官未依法提起公訴、自訴人未依法委任代理人等。
  • 重複起訴:例如,同一法院已經對同一案件作出起訴的判決,檢察官再提起公訴的情形。
  • 告訴乃論:例如,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未經告訴或告訴經撤回的情形。
  • 不起訴後再起訴:例如,檢察官對同一案件已經作出不起訴處分的判決,再提起公訴的情形。
  • 被告死亡:例如,被告在審理中死亡的情形。
  • 無審判權:例如,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情形。
  • 不得審判:例如,案件已經判決確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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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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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29條,諭知不受理判決的情況如下:
  • 自訴程序中,如果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在一定期間內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如果逾期仍未委任代理人,法院將作出諭知不受理的判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1條,諭知不受理判決的情況如下:
  •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如果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法院將作出諭知不受理的判決。
諭知不受理判決意味著法院不接受相關訴訟行為或上訴,並結束相關的法律程序。這可能是因為未委任代理人或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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