伶
伶
Guest
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認為案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或審判要件,而作出的判決。
諭知不受理的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包括:
諭知不受理的判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諭知不受理的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包括:
-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 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 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 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諭知不受理的判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 程序違背規定:例如,檢察官未依法提起公訴、自訴人未依法委任代理人等。
- 重複起訴:例如,同一法院已經對同一案件作出起訴的判決,檢察官再提起公訴的情形。
- 告訴乃論:例如,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未經告訴或告訴經撤回的情形。
- 不起訴後再起訴:例如,檢察官對同一案件已經作出不起訴處分的判決,再提起公訴的情形。
- 被告死亡:例如,被告在審理中死亡的情形。
- 無審判權:例如,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情形。
- 不得審判:例如,案件已經判決確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