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理主義

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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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審理主義是指在法院審理案件時,基於司法權審判公正的原則,允許人民自由聆聽訴訟案件的進行。這一原則的目的在於加強審判的公信力,使社會大眾相信法院公正無私,審判獨立,同時也可以防範審判人員與當事人勾結舞弊,造成裁判不公,並增進民眾的法律智識[1]。

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公開審理主義是被廣泛採用的原則。根據法院組織法第86條的規定,訴訟的辯論和裁判宣示應該在公開的法庭上進行。然而,也有一些例外情形,特定案件為保障特定當事人或涉及當事人隱私時,可以不公開審理。例如,性侵害案件通常不公開審判,但如果被害人同意或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則可以例外公開審判。

以下是一些例外情形下不公開審判的訴訟類型:
  1. 民事保護令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前段規定,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2. 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規定,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
  3. 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審理本條例案件,應注意確實的保障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安全,如有必要,應個別不公開傳訊之。
  4. 性侵害案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規定,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經被害人同意或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則例外可公開審判。
  5. 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書規定,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6. 營業祕密案件:依營業秘密法第14條規定,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定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7. 婚姻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74條第4項公開審理主義是指在法院審理案件時,基於司法權審判公正的原則,允許人民自由聆聽訴訟案件的進行。這一原則的目的在於加強審判的公信力,使社會大眾相信法院的公正無私,審判獨立,同時也可以防範審判人員與當事人勾結舞弊,造成裁判不公。公開審理還可以增進民眾的法律智識,讓他們更了解法律的運作和程序 。
然而,公開審理並非沒有例外情形。在特定案件中,為了保障特定當事人的利益或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可以例外不公開審理。以下是一些例外情形:
  1. 民事保護令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保護令事件的審理不公開。
  2. 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的調查和審理不公開,但可以允許少年的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的人或其他相關人士在場旁聽。
  3. 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審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時,應注意確實保障檢舉人、被害人和證人的安全,必要時可以個別不公開傳訊。
  4. 性侵害案件: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害犯罪的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在被害人同意或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例外公開審判。
  5. 法院組織法規定的例外情形:當案件涉及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可以決定不予公開審理。
這些例外情形的設立是為了保護特定當事人的權益或維護社會秩序,但在其他情況下,法院仍然應該堅持公開審理的原則,以確保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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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審理主義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必須公開進行,讓公眾旁聽,以保障司法公正。
公開審理主義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重要制度,具有以下幾個作用:
  • 保障司法公正:公開審理可以讓公眾監督司法活動,防止司法腐敗。
  • 維護社會秩序:公開審理可以讓公眾了解案件的真相,並對司法判決形成輿論壓力,促進社會秩序的穩定。
  • 教育民眾:公開審理可以讓民眾了解法律,提高法律意識,促進法治社會的建設。
公開審理主義並非絕對,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進行不公開審理,例如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未成年人保護等案件。
但不公開審理必須經過法定程序,並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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