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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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院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認定案件不符合起訴或審判的要件,而做出的判決。不受理判決的效力是終止訴訟程序,被告不再受刑事追訴。
不受理判決的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如下:
以下是一些不受理判決的實務案例:
不受理判決的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如下:
-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例如,起訴書未記載應記載事項、檢察官無權提起公訴等。
- 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例如,檢察官原本提起公訴,但後來撤回公訴,但又再次提起公訴。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例如,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
- 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例如,案件的犯罪地不在該法院管轄範圍內。
以下是一些不受理判決的實務案例:
- 某甲被控偷竊,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在審理過程中,檢察官發現起訴書未記載被告的姓名,因此向法院聲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准許檢察官撤回起訴,因此該案件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而被判決不受理。
- 某乙被控傷害,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在審理過程中,檢察官發現該案件已經由被害人撤回告訴。因此,法院依法判決不受理。
- 某丙被控妨害公務,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在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該案件的犯罪地不在該法院管轄範圍內。因此,法院依法判決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