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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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院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認定案件不符合起訴或審判的要件,而做出的判決。不受理判決的效力是終止訴訟程序,被告不再受刑事追訴。

不受理判決的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如下:
  •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例如,起訴書未記載應記載事項、檢察官無權提起公訴等。
  • 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例如,檢察官原本提起公訴,但後來撤回公訴,但又再次提起公訴。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例如,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
  • 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例如,案件的犯罪地不在該法院管轄範圍內。
不受理判決的判決結果,是指該案件的訴訟程序終止,被告不再受刑事追訴。因此,被告如果收到不受理判決,應立即向法院聲請解除羈押,以免繼續被羈押。

以下是一些不受理判決的實務案例:
  • 某甲被控偷竊,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在審理過程中,檢察官發現起訴書未記載被告的姓名,因此向法院聲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准許檢察官撤回起訴,因此該案件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而被判決不受理。
  • 某乙被控傷害,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在審理過程中,檢察官發現該案件已經由被害人撤回告訴。因此,法院依法判決不受理。
  • 某丙被控妨害公務,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在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該案件的犯罪地不在該法院管轄範圍內。因此,法院依法判決不受理。
不受理判決是刑事訴訟程序中重要的一環,它可以防止檢察官濫用公權力,並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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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ina

Guest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的規定,當案件符合特定情形時,法院會做出不受理的判決。以下是一些可能導致不受理判決的情形:
  1. 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起訴程序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例如未經適當的調查或未經適當的審查。
  2. 重複起訴: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的案件,在同一法院再次起訴。
  3.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告訴、請求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限的案件。
  4. 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再行起訴:曾經經歷不起訴、撤回起訴或緩起訴,但未按照法定程序撤銷,再次起訴。
  5. 被告死亡或被告法人已不存在:被告已經去世或法人已不存在。
  6. 被告無審判權:被告無法行使審判權,例如被宣告無行為能力或被宣告為無罪。
  7. 依法不得審判:根據法律規定,該案件不得進行審判。
這些情形下,法院會做出不受理判決,即不對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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