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刑處分

詩萱

Guest
易刑處分是一種對確定裁判所宣告的刑罰進行替代的處分方式。根據刑事政策的考量,為避免短期自由刑可能產生的弊端,易刑處分將原本應執行的刑罰以其他形式進行替代。
  1. 易科罰金:替代短期自由刑。當確定裁判所宣告的刑罰是短期自由刑,但基於某些考量(如受刑人為初犯、家屬受到影響等),可以將短期自由刑替代為罰金。
  2. 易服勞役:替代罰金刑。當確定裁判所宣告的刑罰是罰金刑,但罪犯無力繳納罰金時,可以將罰金替代為勞役。
  3. 易以訓誡:對於某些輕微犯罪,由於其缺乏可罰性,易以訓誡替代刑罰。
  4. 易服社會勞動:根據刑法第41至44條,對於某些犯罪,可以將刑罰替代為服務社會勞動。
易刑處分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短期自由刑可能產生的問題,例如對受刑人施教機會的欠缺、初犯者自尊心的減弱、家屬的損失、回歸社會的困難以及執行機構設施不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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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essa

Guest
易刑處分的要件,依刑法第42條規定,包括:
  • 受刑人已受有確定裁判。
  • 易刑處分之宣告,不得逾原宣告刑之刑期。
  • 易刑處分之宣告,不得溯及既往。
易刑處分之裁定,應由法院為之。法院裁定易刑處分時,應告知受刑人及其辯護人。

易刑處分之執行,由法務部矯正署負責。受易刑處分人應遵守執行機關的規定,並接受適當的教育或訓練。

易刑處分具有以下優點:
  • 可以避免受刑人因短期自由刑而造成社會、家庭或經濟上的重大影響。
  • 可以促進受刑人之矯正與社會復歸。
易刑處分是一種重要的刑事政策,它可以有效地減少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並保障受刑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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