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處分

珊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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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處分是行政法中的一個法律名詞,指行政機關針對具體事件、對特定人所為的行政行為。個別處分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重要手段,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個別處分的種類繁多,包括:
  • 授益處分:例如核發許可證、授予榮譽等。
  • 限制處分:例如限制營業、禁止出境等。
  • 剝奪處分:例如撤銷許可、廢止證照等。
  • 行政罰:例如罰鍰、停業等。
個別處分的要素包括:
  • 針對具體事件:個別處分必須針對具體的事件,例如核准某人某項申請、處罰某人某項違規行為等。
  • 對特定人:個別處分必須針對特定的人,例如核准某人某項申請、處罰某人某項違規行為等。
  • 具法律依據:個別處分必須有法律依據,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 具行政性:個別處分必須由行政機關所為,不得由其他機關或個人所為。
  • 具對外效力:個別處分對外具有法律效力,可對相對人產生法律效果。
個別處分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 授益處分:授益處分是行政機關對特定人所為的具有利益性質的行政處分,例如核准某人某項申請、發給某人某項證照等。
  • 不利益處分:不利益處分是行政機關對特定人所為的具有不利性質的行政處分,例如處罰某人某項違規行為、撤銷某人某項許可等。
個別處分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重要手段。個別處分可以用來創設、變更或消滅特定人之權利或義務,對行政秩序的維持和公共利益的保護具有重要作用。

個別處分在行使時,行政機關應注意以下事項:
  • 應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行政權,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範圍。
  • 應依據事實和法規,進行全面、公正的考量,不得有歧視或偏頗。
  • 應以合目的性為原則,不得濫用行政權。
個別處分違反上述原則,可能構成違法行政行為,可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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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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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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