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
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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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機關是指作成原處分之行政機關。原處分是指對特定事實關係對特定人所為的行政行為,而原處分機關則是作成原處分之行政機關。
原處分機關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行政救濟制度的重要基礎。行政救濟制度是指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認為違法或不當,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求救濟。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規定,原處分機關有義務依訴願決定作成行政處分。因此,原處分機關在行政救濟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是行政救濟制度的基礎。
原處分機關的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原處分機關的變更,有以下情形:
原處分機關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行政救濟制度的重要基礎。行政救濟制度是指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認為違法或不當,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求救濟。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規定,原處分機關有義務依訴願決定作成行政處分。因此,原處分機關在行政救濟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是行政救濟制度的基礎。
原處分機關的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原處分機關的變更,有以下情形:
- 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
- 原處分機關與他機關合併者,以合併後之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
- 原處分機關與他機關分立者,以分立後之原處分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