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處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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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卷,是指行政訴訟中,原告所提起訴訟之原因,即原行政機關所作成之不利處分之卷宗。原處分卷通常包含以下文件:
  • 原行政處分書
  • 原行政處分之相關資料,例如申請書、陳述書、調查報告等
  • 原行政處分之行政程序卷宗
原處分卷是行政訴訟中的重要證據,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時,應先審查原處分卷,以瞭解原告所提起訴訟之原因,並判斷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

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原告得向原行政機關調閱原處分卷。原行政機關應於收到原告之調閱申請後,於七日內將原處分卷送交法院。法院應於收到原處分卷後,將其編入訴訟卷宗,並通知原告及被告。

原處分卷之審查,包括以下事項:
  • 原處分是否有形式上之瑕疵,例如未經合法之行政程序作成、未載明應記載之事項等。
  • 原處分是否有實體上之瑕疵,例如違反法令、違反比例原則等。
如果原處分有形式上或實體上之瑕疵,法院得判決撤銷原處分。

以下是原處分卷中常見之文件:
  • 原行政處分書:原行政機關依法作成之行政處分,記載處分之內容、理由及依據等事項。
  • 申請書:原告向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之書件。
  • 陳述書:原告、被告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向原行政機關提出之陳述書。
  • 調查報告:原行政機關為製作原行政處分所進行之調查報告。
  • 行政程序卷宗:原行政機關為製作原行政處分所製作之其他卷宗,例如會議紀錄、公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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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an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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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行政處分、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該行政處分為「原處分」,而行政機關在處理、作成行政處分(原處分)的過程中,把相關資料整理、裝訂的卷宗,即「原處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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