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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卷,是指行政訴訟中,原告所提起訴訟之原因,即原行政機關所作成之不利處分之卷宗。原處分卷通常包含以下文件:
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原告得向原行政機關調閱原處分卷。原行政機關應於收到原告之調閱申請後,於七日內將原處分卷送交法院。法院應於收到原處分卷後,將其編入訴訟卷宗,並通知原告及被告。
原處分卷之審查,包括以下事項:
以下是原處分卷中常見之文件:
- 原行政處分書
- 原行政處分之相關資料,例如申請書、陳述書、調查報告等
- 原行政處分之行政程序卷宗
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原告得向原行政機關調閱原處分卷。原行政機關應於收到原告之調閱申請後,於七日內將原處分卷送交法院。法院應於收到原處分卷後,將其編入訴訟卷宗,並通知原告及被告。
原處分卷之審查,包括以下事項:
- 原處分是否有形式上之瑕疵,例如未經合法之行政程序作成、未載明應記載之事項等。
- 原處分是否有實體上之瑕疵,例如違反法令、違反比例原則等。
以下是原處分卷中常見之文件:
- 原行政處分書:原行政機關依法作成之行政處分,記載處分之內容、理由及依據等事項。
- 申請書:原告向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之書件。
- 陳述書:原告、被告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向原行政機關提出之陳述書。
- 調查報告:原行政機關為製作原行政處分所進行之調查報告。
- 行政程序卷宗:原行政機關為製作原行政處分所製作之其他卷宗,例如會議紀錄、公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