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命處分

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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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命處分,又稱命令處分,是指行政機關以命令或禁止之方式,使行政相對人產生作為、不作為或容忍之義務之行政處分。例如,行政機關命令違法集會遊行之解散、課處罰鍰等,均屬於下命處分。

下命處分具有以下特點:
  • 具有強制力:行政相對人如不遵守下命處分,行政機關得依法強制執行。
  • 具備執行力:下命處分得由行政機關直接執行,或由行政執行署代為執行。
  • 具有不利益性:下命處分通常會對行政相對人產生不利益之效果,例如課處罰鍰、勒令停工等。
下命處分之種類,依其內容可分為以下幾種:
  • 作為處分:行政機關命令行政相對人為一定之行為。例如,命令違法集會遊行之解散。
  • 不作為處分:行政機關命令行政相對人不得為一定之行為。例如,命令工廠停工。
  • 容忍處分:行政機關命令行政相對人容忍行政機關為一定之行為。例如,命令居民容忍道路施工。
下命處分應符合以下要件:
  • 行政機關有權作成:行政機關只有在有權依法作成下命處分時,才得為之。
  • 行政處分內容合法:行政處分內容應符合法律及行政規則的規定。
  • 行政處分程序合法:行政處分應依法定程序作成。
下命處分若違法,行政相對人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該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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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ek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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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如以處分的內容作為分類的標準,可分為下命處分、確認處分及形成處分。其中所謂下命處分是指行政機關為維持秩序,或採取一定強制手段,達成行政任務時,以「命令」或「禁止」的方式,要求受處分人必須進行特定行為、不得為特定行為、或者容忍一定行為,受處分人如果不履行該義務,行政機關可以用強制執行的方式命令受處分人為之。

例如:集會禁止、營業禁止、入伍的召集、危險建築物的拆除決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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