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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命處分,又稱命令處分,是指行政機關以命令或禁止之方式,使行政相對人產生作為、不作為或容忍之義務之行政處分。例如,行政機關命令違法集會遊行之解散、課處罰鍰等,均屬於下命處分。
下命處分具有以下特點:
下命處分具有以下特點:
- 具有強制力:行政相對人如不遵守下命處分,行政機關得依法強制執行。
- 具備執行力:下命處分得由行政機關直接執行,或由行政執行署代為執行。
- 具有不利益性:下命處分通常會對行政相對人產生不利益之效果,例如課處罰鍰、勒令停工等。
- 作為處分:行政機關命令行政相對人為一定之行為。例如,命令違法集會遊行之解散。
- 不作為處分:行政機關命令行政相對人不得為一定之行為。例如,命令工廠停工。
- 容忍處分:行政機關命令行政相對人容忍行政機關為一定之行為。例如,命令居民容忍道路施工。
- 行政機關有權作成:行政機關只有在有權依法作成下命處分時,才得為之。
- 行政處分內容合法:行政處分內容應符合法律及行政規則的規定。
- 行政處分程序合法:行政處分應依法定程序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