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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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政機關以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為目的,對行政相對人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政處分。例如,行政機關核發執照、授予專利權、撤銷執照等,均屬於形成處分。
形成處分具有以下特點:
形成處分與下命處分之區別,在於形成處分係以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為目的,而下命處分係以命令或禁止之方式,使行政相對人產生作為、不作為或容忍之義務。
形成處分具有以下特點:
- 具有創造性:形成處分可創設新的法律關係,或變更或消滅既存的法律關係。
- 具有不確定性:形成處分之內容通常具有不確定性,例如授予專利權之範圍。
- 具有公定力:形成處分除經依法變更或經有權限機關加以撤銷、廢止或確認無效外,均受適法之推定,相對人及任何利害關係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 設定處分:行政機關設定新的法律關係。例如,核發執照、授予專利權。
- 變更處分:行政機關變更既存的法律關係。例如,調整土地使用分區。
- 消滅處分:行政機關消滅既存的法律關係。例如,撤銷執照。
- 行政機關有權作成:行政機關只有在有權依法作成形成處分時,才得為之。
- 行政處分內容合法:行政處分內容應符合法律及行政規則的規定。
- 行政處分程序合法:行政處分應依法定程序作成。
形成處分與下命處分之區別,在於形成處分係以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為目的,而下命處分係以命令或禁止之方式,使行政相對人產生作為、不作為或容忍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