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處分

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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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分,是行政處分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其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一般處分與其他行政處分的主要區別在於相對人是否特定。一般處分的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例如,交通警察對違規停車的車輛發出罰單,其相對人雖非特定,但可得確定為該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一般處分常見的類型包括:
  • 與人有關之一般處分:例如,交通警察對違規停車的車輛發出罰單、警察以手勢或號誌指揮車輛之駕駛人等。
  • 對物之一般處分:例如,將某一建築列入古蹟保護、開放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指定私有之道路為公眾通行之道路等。
一般處分具有以下特徵:
  • 行政機關單方所為:一般處分是由行政機關單方所為,不需徵求相對人同意或協助。
  • 公法上之決定或措施:一般處分是基於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所為之決定或措施,具有法律拘束力。
  •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一般處分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需經過相對人之行為或同意。
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的區別在於,一般處分是針對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措施,而法規命令是針對一般事項所為之規定。此外,一般處分的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而法規命令的相對人為不特定之多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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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jand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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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對於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多數人,就具體事件所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制措施。
可區分為「對人的一般處分」或「對物之一般處分」
前者例如:命令非法集會之群眾解散;後者例如:單行道、限速起止等道路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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