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之救濟

雯家

Guest
就已起訴個案復為違法不起訴處分,如何救濟?
  • 當案件已經起訴並交由法院審理,但檢察官卻違法地從實體上予以不起訴處分時,告訴人可以合法聲請再議。
  • 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應將原不起訴處分撤銷,以糾正這項違法處分。
再議: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方法
  • 當檢察官對被告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告訴人可以透過「再議」的方式救濟。
  • 告訴人在收到處分書後的10天內,可以向原處分的地檢署提交聲請再議狀,說明不服的理由。
  • 如果告訴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就會被確定,所以告訴人需要注意再議的時間限制。
職權再議
  • 在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作出不起訴處分,或是認為被告雖然有犯罪,但考量犯罪情節及維護公益而給予緩起訴處分,如果沒有可以聲請再議的人,原本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必須依法主動將案件送交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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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l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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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檢察官經偵查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或犯罪嫌疑人已死亡,或犯罪嫌疑人無行為能力,或犯罪事實已不存在,或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而為不起訴之處分。

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對案件的最終處分,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訴處分,可以向法院提起以下兩種救濟:
  • 交付審判: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向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 再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交付審判
交付審判,是指告訴人或被害人向法院聲請,由法院審判原不起訴處分案件的程序。

交付審判的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如下:

  • 檢察官對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告訴,為不起訴處分。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就原告訴或告發內容,提出足以認定被告犯罪嫌疑之具體事證。
交付審判的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至第262條規定,如下:
  • 告訴人或被害人向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應提出不起訴處分書、具體事證,並敘述不服之理由。
  • 第一審法院應於收到聲請書後十日內,通知被告、檢察官到庭。
  • 第一審法院應於收到聲請書後三十日內,以裁定駁回或許可交付審判。
如果法院裁定許可交付審判,則原不起訴處分失效,法院應依法進行審判。

再議
再議,是指檢察官對原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救濟途徑,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果不服原檢察官的處分,可以聲請再議,以爭取更有利的結果。

再議的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規定,如下: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 原檢察官認再議之理由有理由者,應將再議書及其卷宗,移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 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自收到再議書後三十日內,以處分書為之。
再議處分書的種類,依刑事訴訟法第272條規定,分為以下兩種:
  • 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如果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原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有理由,則可以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 駁回再議:如果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原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無理由,則可以駁回再議。
如果再議處分書為撤銷原處分,則原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失效,案件將重新回到偵查階段,檢察官可以繼續偵查,或直接起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果對不起訴處分不服,可以選擇交付審判或再議的方式救濟。交付審判是較為直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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