雯
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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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已起訴個案復為違法不起訴處分,如何救濟?
- 當案件已經起訴並交由法院審理,但檢察官卻違法地從實體上予以不起訴處分時,告訴人可以合法聲請再議。
- 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應將原不起訴處分撤銷,以糾正這項違法處分。
- 當檢察官對被告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告訴人可以透過「再議」的方式救濟。
- 告訴人在收到處分書後的10天內,可以向原處分的地檢署提交聲請再議狀,說明不服的理由。
- 如果告訴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就會被確定,所以告訴人需要注意再議的時間限制。
- 在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作出不起訴處分,或是認為被告雖然有犯罪,但考量犯罪情節及維護公益而給予緩起訴處分,如果沒有可以聲請再議的人,原本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必須依法主動將案件送交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