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確定

Guest
不起訴處分確定是指檢察官對一起刑事案件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而該決定已經具有法律效力。 不起訴處分確定的時點取決於案件是否有告訴人。

無告訴人案件:在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時就已經確定,除非是職權送再議的案件。

有告訴人案件:根據不同情況,不起訴處分確定的時點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再議已经逾法定期間。
  2. 撤回再議聲請。
  3. 再議期間未再議。
  4. 聲請再議經駁回而未聲請交付審判。
  5. 聲請交付審判逾期。
  6. 聲請交付審判後撤回。
  7. 聲請交付審判經駁回。
需要注意的是,不起訴處分確定並不等同于無罪判決。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根据案件的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或者不符合起訴的條件而做出的決定。而無罪判決則是由法院根据審理過程中的證據和法律判斷,最終裁定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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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line

Guest
不起訴處分確定,是指不起訴處分經過一定的程序,不再具有可爭議性,具有法律效力。

不起訴處分確定的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如下:
  • 檢察官對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告訴,為不起訴處分。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於收受處分書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 原檢察官認再議之理由有理由者,應將再議書及其卷宗,移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 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自收到再議書後三十日內,以處分書為之。
如果告訴人或被害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於收受處分書後十日內,未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則不起訴處分即為確定。

如果告訴人或被害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於收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原檢察官認再議之理由有理由者,則應將再議書及其卷宗,移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自收到再議書後三十日內,以處分書為之。

如果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原不起訴處分有理由,則應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如果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原不起訴處分無理由,則應駁回再議。

如果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駁回再議,則不起訴處分即為確定。

因此,不起訴處分確定的要件,是指不起訴處分經過再議程序,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駁回再議,或告訴人或被害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於收受處分書後十日內,未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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