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處分

蓉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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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處分是刑事訴訟中一種用公權力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從而達成犯罪偵查的強制手段。它是一種強制措施,常見的種類包括拘留、逮捕、搜索、扣押、羈押等。其目的:保全被告、蒐集、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

強制處分的定位:
  • 單純訴訟行為說:早期見解認為強制處分僅是一單純的訴訟行為,原則上不受法院事後審查,當事人若對強制處分不服,並無獨立救濟手段。
  • 干預基本權行為說:現今多數說認為強制處分是干預基本權的行為,故受到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之拘束,且違法強制處分之需有救濟管道。
令狀原則:強制處分乃對人之基本權造成干涉之行為,為使受到一定監督,故強制處分乃以「令狀為原則」,「無令狀」為例外。
  1. 直接強制處分:該處分本身即具有強制力,例如羈押。
    • 間接強制處分:該處分本身僅指示受處分者負擔一定義務,倘不履行義務,將受直接強制處分,例如傳喚、提出命令。
  2. 強制處分的限制:
    • 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未規定的強制處分不得為之。
    • 比例原則:有助目的、最小侵害、損益衡量。
強制處分的主體有以下幾種:
  1. 絕對法官保留:羈押、鑑定留置。
  2. 相對法官保留:搜索、監聽、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
  3. 二分模式 (偵查中檢察官決定,審判中法官決定):傳喚、拘提、通緝、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4. 檢事官、司法警察(官)決定:強制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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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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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為了達成偵查、審判的目的,而對被告、被害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所為的,限制其人身自由、財產權利或其他權利的處分。

強制處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偵查、審判的順利進行,防止被告、被害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

強制處分的類型,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分為以下三種:
  • 身體強制處分:指對被告、被害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處分,包括拘提、逮捕、限制出境、出海等。
  • 財產強制處分:指對被告、被害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的財產權利進行限制的處分,包括扣押、查封、凍結等。
  • 其他強制處分:指除身體強制處分和財產強制處分以外的強制處分,包括訊問、押解、傳喚、出庭、證言、鑑定等。
強制處分應遵循以下原則:
  • 合法性原則:強制處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
  • 必要性原則:強制處分必須是為了達到偵查、審判的目的所必需的,不得濫用。
  • 比例性原則:強制處分應與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被處分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相適應。
強制處分應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被處分人有權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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