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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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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處分是刑事訴訟中一種用公權力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從而達成犯罪偵查的強制手段。它是一種強制措施,常見的種類包括拘留、逮捕、搜索、扣押、羈押等。其目的:保全被告、蒐集、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
強制處分的定位:
強制處分的定位:
- 單純訴訟行為說:早期見解認為強制處分僅是一單純的訴訟行為,原則上不受法院事後審查,當事人若對強制處分不服,並無獨立救濟手段。
- 干預基本權行為說:現今多數說認為強制處分是干預基本權的行為,故受到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之拘束,且違法強制處分之需有救濟管道。
- 直接強制處分:該處分本身即具有強制力,例如羈押。
- 間接強制處分:該處分本身僅指示受處分者負擔一定義務,倘不履行義務,將受直接強制處分,例如傳喚、提出命令。
- 強制處分的限制:
- 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未規定的強制處分不得為之。
- 比例原則:有助目的、最小侵害、損益衡量。
- 絕對法官保留:羈押、鑑定留置。
- 相對法官保留:搜索、監聽、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
- 二分模式 (偵查中檢察官決定,審判中法官決定):傳喚、拘提、通緝、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 檢事官、司法警察(官)決定:強制採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