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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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附款,是指行政機關就行政處分的主要內容為附加之規定,對主要內容為進一步的補充或限制。附款具有以下特徵:
  • 附加於行政處分:附款是行政處分之一部分,與行政處分的主要內容具有密切的聯繫。
  • 對行政處分主要內容之補充或限制:附款可以對行政處分的主要內容進行補充或限制,使行政處分更具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行政處分之附款可分為以下五種:
  • 期限:以將來確定會發生之事實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例如,核發建築許可時,附加一定期限內完成建築之期限。
  • 條件:以未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例如,核發營業執照時,附加一定條件之條件。
  • 負擔:要求相對人負擔一定義務或作為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例如,核發許可時,附加繳納一定費用或履行一定義務之負擔。
  •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行政機關保留在一定條件下廢止行政處分之權利。例如,核發執照時,附加一定期間內未經許可不得變更使用範圍之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行政機關保留在一定條件下事後附加或變更負擔之權利。例如,核發貸款時,附加一定條件下行政機關得事後要求相對人提供擔保之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行政處分之附款,應符合以下原則:
  • 明確性:附款應具體明確,使相對人能夠清楚了解其內容。
  • 正當性:附款應符合法律規定和行政目的,不得違背公共利益或相對人之權益。
  • 比例性:附款應與行政處分之目的及相對人之權益之重要性相適應。
行政處分之附款,對相對人具有拘束力。相對人應依附款之內容行使其權利或履行其義務。行政機關亦應依附款之規定行使其權力。

行政處分之附款,可以透過訴願、行政訴訟等方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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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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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特定具體事件所進行的規制。而某行政處分除了主要的規制外,另外定有「附加規定」,對該主要規制進行補充或限制時,該附加規定即行政處分的附款。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規定,附款有「期限」、「條件」、「負擔」、「廢止保留」、及「負擔保留」5種。

例如:主管機關發給的營業許可附有應設置停車場的條件,此時該營業許可便須在處分相對人完成設置停車場的附加條件後才會發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 第 93 條
  1.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2.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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