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安
Guest
行政處分之附款,是指行政機關就行政處分的主要內容為附加之規定,對主要內容為進一步的補充或限制。附款具有以下特徵:
行政處分之附款,可以透過訴願、行政訴訟等方式救濟。
- 附加於行政處分:附款是行政處分之一部分,與行政處分的主要內容具有密切的聯繫。
- 對行政處分主要內容之補充或限制:附款可以對行政處分的主要內容進行補充或限制,使行政處分更具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 期限:以將來確定會發生之事實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例如,核發建築許可時,附加一定期限內完成建築之期限。
- 條件:以未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例如,核發營業執照時,附加一定條件之條件。
- 負擔:要求相對人負擔一定義務或作為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例如,核發許可時,附加繳納一定費用或履行一定義務之負擔。
-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行政機關保留在一定條件下廢止行政處分之權利。例如,核發執照時,附加一定期間內未經許可不得變更使用範圍之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行政機關保留在一定條件下事後附加或變更負擔之權利。例如,核發貸款時,附加一定條件下行政機關得事後要求相對人提供擔保之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 明確性:附款應具體明確,使相對人能夠清楚了解其內容。
- 正當性:附款應符合法律規定和行政目的,不得違背公共利益或相對人之權益。
- 比例性:附款應與行政處分之目的及相對人之權益之重要性相適應。
行政處分之附款,可以透過訴願、行政訴訟等方式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