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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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是指檢察官在犯罪偵查結束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斷被告沒有犯罪嫌疑或不符合起訴條件,而放棄對被告進行起訴的一種行政處分。不起訴處分並不等同於無罪判決,而是暫時結束了該案件的追訴程序。

以下是關於不起訴處分的一些重要資訊:
  1. 不起訴處分的意義:不起訴處分意味著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或不符合起訴條件,因此不再對其進行起訴。這是一種放棄追訴的決定,案件暫時劃下句點。
  2. 不起訴處分的決定者:不起訴處分是由檢察官作出的決定,他們會根據所查到的證據,判斷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並依據刑法所規定的「不起訴事由」來作出決定。
  3. 不起訴處分的確定時效:一旦不起訴處分確定,即生效。被告收到不起訴處分後,如果告訴人沒有提出異議,案件就不會進入法院審理。然而,如果告訴人提出再議,不起訴處分可能會有變卦。被告者無法在網上查詢不起訴處分的變動,只能等待法院通知。
  4. 不起訴處分書的查詢:由於不起訴處分書的不公開原則,目前沒有網上的不起訴處分書查詢系統供搜尋,也不能參考他人的意見。如果被告對不起訴處分感到質疑,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法律諮詢,以獲得解答。
  5. 不起訴處分的判決依據:不起訴處分的判決依據可以分為「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兩種情況。
    • 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如果符合特定條件,則為絕對不起訴處分,即不能提起公訴。這些條件包括法院已審理過案件、行刑權與追訴權時效已過、被大赦過、犯罪後法律已廢除等。
    • 相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實際狀況判斷的一種不起訴處分。檢察官會根據刑法第57條所列的內容來作出判斷。
這些是關於不起訴處分的一些重要資訊,如果您對不起訴處分有進一步的疑問或需要法律不起訴處分是指檢察官在犯罪偵查結束後,根據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或者不符合起訴的條件,而放棄對被告進行起訴的一種行政處分。不起訴處分並不等於無罪,而是暫時結束了該案件的偵查和追訴程序。

總結來說,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根據證據和法律判斷,放棄對被告進行起訴的一種行政處分。被告收到不起訴處分後,如果沒有異議,案件不會進入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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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r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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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經偵查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或犯罪嫌疑人已死亡,或犯罪嫌疑人無行為能力,或犯罪事實已不存在,或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而為不起訴之處分。

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對案件的一種最終處分,告訴人或被害人可以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

不起訴處分的種類,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53條規定,分為以下兩種:
  • 絕對不起訴處分:指檢察官經偵查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或犯罪嫌疑人已死亡,或犯罪嫌疑人無行為能力,或犯罪事實已不存在,或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而為不起訴之處分。
  • 相對不起訴處分:指檢察官經偵查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但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之處分。
絕對不起訴處分是指檢察官經過偵查,認為不能認定被告有犯罪事實存在,或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無行為能力或犯罪事實不存在、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對案件做出不起訴的處分。

相對不起訴處分是指檢察官經過偵查,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但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的處分。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包括:
  • 犯罪情節輕微。
  • 犯罪後態度良好。
  • 犯罪行為僅基於一時失慮。
  • 犯罪行為所生損害,已獲賠償或回復。
  • 犯罪行為未再犯之虞。
相對不起訴處分是一種折衷的處分,一方面可以避免對被告的無端追訴,另一方面也可以兼顧維護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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