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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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檢察官對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不足或罪證不足,不應起訴的處分。不起訴處分書由檢察官簽發,送達被告人、告訴人或被害人。
不起訴處分書的種類
不起訴處分書可分為一般不起訴處分和緩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不起訴處分書具有法律效力,具有終結刑事訴訟的效力。被告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不得再被追訴。
不起訴處分書的救濟
被告人或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的,可以向原檢察官提出抗訴。原檢察官認為抗訴理由成立的,應提起公訴。
不起訴處分書的案例
例如,檢察官偵辦一起竊盜案,經調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確實有盜竊行為,但由於被害人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因此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不足,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項規定,作出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的種類
不起訴處分書可分為一般不起訴處分和緩起訴處分。
- 一般不起訴處分:指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不足或罪證不足,不應起訴的處分。
- 緩起訴處分:指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依法宣告緩起訴的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 案件名稱
- 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住所
- 犯罪嫌疑事實
- 不起訴的理由
- 不起訴的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具有法律效力,具有終結刑事訴訟的效力。被告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不得再被追訴。
不起訴處分書的救濟
被告人或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的,可以向原檢察官提出抗訴。原檢察官認為抗訴理由成立的,應提起公訴。
不起訴處分書的案例
例如,檢察官偵辦一起竊盜案,經調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確實有盜竊行為,但由於被害人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因此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不足,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項規定,作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