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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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扣押是指在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行為。附帶扣押是刑事訴訟中一種例外情形,其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證據被湮滅或偽造,以及保全犯罪所得等物。

附帶扣押的依據
附帶扣押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附帶扣押的程序
附帶扣押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1.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
  2. 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
  3. 扣押該物。
  4. 將扣押物清冊附於搜索扣押筆錄。
  5. 依法將扣押物移送法院或檢察官。
附帶扣押的效力
附帶扣押的效力與直接扣押具有同等效力。附帶扣押的物品,應由檢察官保管,但得由被扣押人或其指定之人保管。

附帶扣押的爭議
附帶扣押是否違反法官保留原則,在學界和實務界存在爭議。支持者認為,附帶扣押是一種例外情形,其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證據被湮滅或偽造,以及保全犯罪所得等物,符合法官保留原則的精神。反對者認為,附帶扣押是一種強制措施,應由法官直接裁定,否則將違反法官保留原則。

附帶扣押的案例
例如,檢察官偵辦一起詐騙案,在搜索犯罪嫌疑人住處時,發現犯罪嫌疑人藏匿的詐騙所得,但該詐騙所得並未記載於搜索票上。檢察官認為該詐騙所得是本案應扣押之物,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當場扣押該詐騙所得。
 
J

Jaqu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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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搜索、扣押的過程中,發現與本案有關的證物,但該證物卻沒有記載於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上,對於這種意外發現的證物仍然加以扣押者,稱為附帶扣押。

解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是為「附帶扣押」。例如檢察官執行合法的搜索,要在A公寓內搜索毒品吸食器乙件,未料搜索出安非他命5包,旋即依法附帶扣押。

解釋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搜索票未記載到,但卻是本案應扣押的物件,此時雖然可以扣押,但必須事後陳報法院,由法院做事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2項準用第131條第3項)。
例如,甲涉嫌販賣毒品,警方持搜索票到甲住宅進行搜索,搜索票上記載搜索物件及扣押之物為:「安非他命、吸食器具、針筒、磅秤」等物。不過,警方到場發現有「分裝袋」,雖然是搜索票未記載到的物品,卻是本案應扣押的物件,因此,執行附帶扣押「分裝袋」。


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
  1.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2.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131 條
  1.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2.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3.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4.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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