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扣押之物

Guest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因此,應扣押之物可分為兩類:
  • 可為證據之物:指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存在之物。例如,犯罪工具、犯罪痕跡、被害人之物、證人之物、犯罪人之物等。
  • 得沒收之物:指依法得沒收之物。例如,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犯罪所用之物等。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應查扣應扣押之物,並將扣押物清冊附於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清冊應載明扣押物之名稱、數量、狀態、特徵等事項。

此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以下為一些常見的應扣押之物:
  • 犯罪工具:例如,槍枝、刀械、撬棍、毒品等。
  • 犯罪痕跡:例如,指紋、DNA、血跡、毛髮等。
  • 被害人之物:例如,被竊取之財物、被毀損之物等。
  • 證人之物:例如,證人之筆記、照片、錄音等。
  • 犯罪人之物:例如,犯罪人之衣物、證件、通訊紀錄等。
扣押之物應由檢察官保管,但得由被扣押人或其指定之人保管。檢察官保管扣押物時,應妥善保管,不得損壞或遺失。
 
M

Mittie

Guest
刑訴法第133條規定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

而「扣押」指國家為保全證據或可得沒收之物,而對該物暫時占有的強制處分。「可得沒收之物」,則包括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及犯罪所得。


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
  1.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2.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3.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4.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5.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6.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留言

桃園iPhone維修貓尿除臭劑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