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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種稅條例」)是中華民國的一條稅法,於民國104年1月1日施行。特種稅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抑制奢侈性消費、防治環境污染、維護公共利益,並配合社會福利政策,特別就特定貨物及勞務課徵特種稅。
特種稅條例的課稅範圍,包括:
特種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
特種稅條例的課稅範圍,包括:
- 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 小客車
- 遊艇
- 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 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 家具
特種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
- 銷售特種貨物之營業人
- 提供特種勞務之營業人
- 進口特種貨物之人
- 營業人銷售特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
- 提供特種勞務之營業人,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 進口特種貨物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代徵之
- 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稅者,處罰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 逃漏特種稅者,處罰鍰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並得追徵漏稅額及加徵百分之五十以下之罰鍰
- 稅目過多,難以管理
- 稅率過高,可能造成逃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