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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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種稅條例」)是中華民國的一條稅法,於民國104年1月1日施行。特種稅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抑制奢侈性消費、防治環境污染、維護公共利益,並配合社會福利政策,特別就特定貨物及勞務課徵特種稅。

特種稅條例的課稅範圍,包括:
  • 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 小客車
  • 遊艇
  • 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 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 家具
特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特種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
  • 銷售特種貨物之營業人
  • 提供特種勞務之營業人
  • 進口特種貨物之人
特種稅的徵收方式,包括:
  • 營業人銷售特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
  • 提供特種勞務之營業人,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 進口特種貨物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代徵之
特種稅的罰則,包括:
  • 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稅者,處罰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 逃漏特種稅者,處罰鍰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並得追徵漏稅額及加徵百分之五十以下之罰鍰
特種稅條例的施行,對於抑制奢侈性消費、防治環境污染、維護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缺點,例如:
  • 稅目過多,難以管理
  • 稅率過高,可能造成逃漏稅
因此,未來仍有必要檢討特種稅條例的相關規定,以完善其功能。
 

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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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特種稅條例)是台灣的一種稅法,於2005年12月29日公布,2006年1月1日施行。特種稅條例課徵對象包括特定貨物和勞務,例如汽油、酒類、菸草、彩票等。特種稅條例的稅率由政府每年公告,目前汽油的稅率為每公升20元,酒類的稅率為每公升10元,菸草的稅率為每包20元,彩票的稅率為每張10元。

特種稅條例的目的,是為了調節民眾消費行為,減少對環境的污染,並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特種稅條例的實施,確實有效地降低了汽油、酒類、菸草的消費量,並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但是,特種稅條例也引發了一些爭議,例如特種稅條例的稅率過高,對民眾生活造成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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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ermi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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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奢侈稅」,鑑於部分地區房價不合理飆漲,且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漲引發民眾負面感受,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以符合社會期待,故對不動產短期交易、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自100年6月起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於104年6月,因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故配合停止課徵銷售房屋、土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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