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之特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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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之特別使用,是指公物之使用超出其通常使用範圍,而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公物之一般使用,是指公物之使用不超出其通常使用範圍,而無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例如,公民行駛道路、民眾在公園休憩等,均屬公物之一般使用。

公物之特別使用,係指公物之使用超出其通常使用範圍,而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例如,在道路上舉辦活動、在公園內設置廣告看板等,均屬公物之特別使用。

公物之特別使用,應符合下列要件:
  • 公物之使用超出其通常使用範圍。例如,公民行駛道路,是公物之一般使用;但在道路上舉辦活動,則屬公物之特別使用。
  • 公物之使用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公物之特別使用,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否則即屬違法。
  • 公物之使用應符合法律規定。公物之特別使用,應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公共利益。
公物之特別使用,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文件,例如:
  • 申請書
  • 使用計畫
  • 相關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應依據申請內容,審核是否符合許可要件。如果符合許可要件,主管機關應予許可;如果不符合許可要件,主管機關應予駁回。

公物之特別使用,應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並負擔相關費用。如果違反主管機關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予以處罰。

以下是一些公物之特別使用之例子:
  • 在道路上舉辦活動
  • 在公園內設置廣告看板
  • 在河川上興建水庫
  • 在森林內開闢道路
  • 在國有土地上興建房屋
這些公物之特別使用,均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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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t

Guest
經過特別的許可,對於供公眾使用的公物,從事超過一般使用規則的行為。

例如:利用國父紀念館前面的廣場舉行義賣活動、在特定的路段舉辦馬拉松路跑等。
特別利用的許可通常會設有一定的「期間」或附有「廢止保留」,取得該許可的人只能在特定期間內從事特別利用行為,行政機關也能基於其他公益考量廢止此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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