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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營造物是指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公法營造物的特徵包括:
以下是一些公法營造物的例子:
公法營造物的特徵包括:
- 由行政主體設立。公法營造物是由行政主體設立的,並受行政主體的管轄。
- 具有特定目的。公法營造物設立的目的,必須是公共行政上的特定目的。
- 具有人與物之結合。公法營造物是由人與物所組成的結合體。
- 具有法律上之利用關係。公法營造物與公眾或特定人間,具有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 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公法營造物的典型例子。
- 公營事業。公營事業是指由行政主體直接經營或間接控股的事業。
- 公用事業。公用事業是指提供公眾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的事業。
- 公益事業。公益事業是指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
以下是一些公法營造物的例子:
- 學校
- 圖書館
- 醫院
- 博物館
- 公園
- 道路
- 橋樑
- 港口
- 機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