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營造物

Guest
公法營造物是指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公法營造物的特徵包括:
  • 由行政主體設立。公法營造物是由行政主體設立的,並受行政主體的管轄。
  • 具有特定目的。公法營造物設立的目的,必須是公共行政上的特定目的。
  • 具有人與物之結合。公法營造物是由人與物所組成的結合體。
  • 具有法律上之利用關係。公法營造物與公眾或特定人間,具有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公法營造物的種類包括:
  • 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公法營造物的典型例子。
  • 公營事業。公營事業是指由行政主體直接經營或間接控股的事業。
  • 公用事業。公用事業是指提供公眾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的事業。
  • 公益事業。公益事業是指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
公法營造物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公法營造物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公法營造物的設立、運作,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保障公眾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公法營造物的例子:
  • 學校
  • 圖書館
  • 醫院
  • 博物館
  • 公園
  • 道路
  • 橋樑
  • 港口
  • 機場
這些公法營造物,都是由行政主體設立的,並具有特定的目的,與公眾或特定人間具有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N

Nayeli

Guest
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留言

桃園iPhone維修淡水裝潢統包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