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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管轄的定義:事物管轄是根據訴訟的性質來決定初級或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原則。例如,根據訴訟標的的金額,法院可以決定由區域法院或地方法院來審理第一審案件。
事物管轄的適用範圍:在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律體系中,並沒有獨立的法院專門負責事物管轄。相反,簡易庭只是地方法院下的一個審判單位。
刑事訴訟中的事物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條,地方法院在刑事案件中擁有第一審管轄權。然而,某些特定的刑事案件,如內亂罪、外患罪和妨害國交罪,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總結來說,事物管轄是根據事務或行政任務的性質,某機關有權行使管轄權的概念。在刑事訴訟中,地方法院通常擁有第一審管轄權,但某些特定的刑事案件可能由高等法院審理。需要注意的是,在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律體系中,並沒有獨立的法院專門負責事物管轄。
事物管轄的適用範圍:在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律體系中,並沒有獨立的法院專門負責事物管轄。相反,簡易庭只是地方法院下的一個審判單位。
刑事訴訟中的事物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條,地方法院在刑事案件中擁有第一審管轄權。然而,某些特定的刑事案件,如內亂罪、外患罪和妨害國交罪,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總結來說,事物管轄是根據事務或行政任務的性質,某機關有權行使管轄權的概念。在刑事訴訟中,地方法院通常擁有第一審管轄權,但某些特定的刑事案件可能由高等法院審理。需要注意的是,在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律體系中,並沒有獨立的法院專門負責事物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