彥
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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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物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財產、設施等物品所作出的行政處分。涉物行政處分具有以下特徵:
在行政訴訟中,涉物行政處分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院在審理涉物行政處分案件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 對象是物。涉物行政處分是針對物作出的,而不是針對人。
- 有直接的物質效果。涉物行政處分的作出,會對物產生直接的物質效果,例如,行政機關徵收、沒收、查封、扣押等。
- 有一定的強制性。涉物行政處分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使行政處分得以執行。
- 徵收。徵收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以公益為目的,對相對人所有或管轄的財產強制徵取的行政行為。
- 沒收。沒收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相對人所有或管轄的違法財產強制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
- 查封。查封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相對人所有或管轄的財產暫時扣留的行政行為。
- 扣押。扣押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相對人所有或管轄的財產暫時收繳的行政行為。
在行政訴訟中,涉物行政處分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院在審理涉物行政處分案件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 審查行政處分的程序合法性。法院應當審查行政機關作出涉物行政處分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等法律規定。
- 審查行政處分的實體合法性。法院應當審查行政機關作出涉物行政處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 審查行政處分的比例性。法院應當審查行政機關作出涉物行政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