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物行政處分

彥文

Guest
涉物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財產、設施等物品所作出的行政處分。涉物行政處分具有以下特徵:
  • 對象是物。涉物行政處分是針對物作出的,而不是針對人。
  • 有直接的物質效果。涉物行政處分的作出,會對物產生直接的物質效果,例如,行政機關徵收、沒收、查封、扣押等。
  • 有一定的強制性。涉物行政處分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使行政處分得以執行。
涉物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
  • 徵收。徵收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以公益為目的,對相對人所有或管轄的財產強制徵取的行政行為。
  • 沒收。沒收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相對人所有或管轄的違法財產強制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
  • 查封。查封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相對人所有或管轄的財產暫時扣留的行政行為。
  • 扣押。扣押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相對人所有或管轄的財產暫時收繳的行政行為。
涉物行政處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涉物行政處分的作出,會對相對人的財產權、財產利益等產生重大影響。因此,行政機關在作出涉物行政處分時,應當嚴格依法行政,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在行政訴訟中,涉物行政處分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院在審理涉物行政處分案件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 審查行政處分的程序合法性。法院應當審查行政機關作出涉物行政處分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等法律規定。
  • 審查行政處分的實體合法性。法院應當審查行政機關作出涉物行政處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 審查行政處分的比例性。法院應當審查行政機關作出涉物行政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如果法院認定涉物行政處分違法,應當判決撤銷或變更涉物行政處分。
 
E

Eliane

Guest
具有物的性質,在物有個別或概括承受時,可由該物的繼受人或受讓人代替原受處分人的行政處分,即該行政處分得對該物的繼受人或受讓人發生效力,使其受到該行政處分的拘束。

例如:主管機關對違章建築所有人甲作出拆除違建處分,該處分是直接對違章建築所有人甲設定其拆除義務,但由於拆除違建義務是可替代行為,也可由該物的繼受人(如買受人乙)為之,所以也得對繼受人(乙)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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