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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表人是指代表原告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人。原告代表人可以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意定代表人、或其他經原告授權的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1條的規定,原告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代表人的具體作用主要包括: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1條的規定,原告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 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 稅務行政事件,原告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格;
- 專利行政事件,原告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資格。
- 權利。原告代表人享有代表原告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權利,包括:
- 提起訴訟;
- 進行訴訟;
- 撤回訴訟;
- 受理或拒絕受理訴訟;
- 終結訴訟;
- 裁定訴訟;
- 執行判決、裁定。
- 義務。原告代表人負有代表原告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義務,包括:
- 忠實地履行代表職務;
- 不得利用代表職務牟取不正當利益;
- 不得損害原告的利益。
- 民事責任。原告代表人在代表原告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過程中,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給原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 刑事責任。如果原告代表人在代表原告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過程中,觸犯刑律,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代表人的具體作用主要包括:
- 代表原告行使訴訟權利。原告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提起訴訟、進行訴訟、撤回訴訟、受理或拒絕受理訴訟、終結訴訟、裁定訴訟、執行判決、裁定等。
- 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代表人可以通過訴訟程序,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
- 促進行政訴訟的順利進行。原告代表人可以通過其專業知識和經驗,幫助原告準備訴訟材料、參與訴訟程序,促進行政訴訟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