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

依郁

Guest
代表人是指在法律上代表他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人。代表人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民事、商事、行政等領域都有廣泛的應用。
代表人的種類包括: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法律上代表法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人。例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董事長或總經理。
  • 意定代表人。意定代表人是指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在法律上代表他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人。例如,委託合同中的委託人可以委托他人作為其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代表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 權利。代表人在法律上享有代表他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權利,包括:
    • 代表他人享有權利;
    • 代表他人行使權利;
    • 代表他人履行義務。
  • 義務。代表人在法律上負有代表他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義務,包括:
    • 忠實地履行代表職務;
    • 不得利用代表職務牟取不正當利益;
    • 不得損害被代表人的利益。
代表人的責任包括:
  • 民事責任。代表人在代表他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過程中,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給被代表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 刑事責任。如果代表人在代表他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過程中,觸犯刑律,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代表人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作用。代表人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護被代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V

Viola

Guest
行政訴訟中,代表法人、非法人團體(如合夥)、中央機關、地方機關為訴訟行為的人(行政訴訟法第27條第2項)。

例如:臺北市政府的市長、經濟部的部長、臺北國稅局的局長。


行政訴訟法 第 27 條
  1.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2. 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3. 前項規定於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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