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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0 條
1.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近年隨著網路的用語日新月異,網路援交的族群開始創造新的用語,只要在網路張貼援交等性暗示訊息, 就可以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規定:「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按該條條文,只要有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有對價之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訊息即會構成犯罪,而不需以「實際發生性交易」為必要,且處罰的規定及於援交者(係指提供性服務者)及被援交者(係指提供性服務費用者),因此不論是找援的或被援的,都可以依該條例處罰!
3、不要以為上述條文中並未以18歲作為標準就不觸法!實務上認為,透過網路散播性交易訊息之行為,會有遭兒童及少年閱讀之不確定性,因此為避免兒童及少年有機會接收到此一不當之色情訊息,而傷害其身心健康,因此當有散佈、播送或刊登暗示性交易訊息之行為,不論最終接收方是否為未成年人都應成罪。
第 40 條
1.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近年隨著網路的用語日新月異,網路援交的族群開始創造新的用語,只要在網路張貼援交等性暗示訊息, 就可以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規定:「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按該條條文,只要有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有對價之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訊息即會構成犯罪,而不需以「實際發生性交易」為必要,且處罰的規定及於援交者(係指提供性服務者)及被援交者(係指提供性服務費用者),因此不論是找援的或被援的,都可以依該條例處罰!
3、不要以為上述條文中並未以18歲作為標準就不觸法!實務上認為,透過網路散播性交易訊息之行為,會有遭兒童及少年閱讀之不確定性,因此為避免兒童及少年有機會接收到此一不當之色情訊息,而傷害其身心健康,因此當有散佈、播送或刊登暗示性交易訊息之行為,不論最終接收方是否為未成年人都應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