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優遇原則

思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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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優遇原則(favor testamentum)是指,在涉外遺囑關係中,應以有利於遺囑人遺願的準據法來決定遺囑的成立與效力。

遺囑是遺囑人對其遺產的處分意志的表示,具有體現遺囑人意志、保護遺產繼承人權益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涉外遺囑關係中,應尊重遺囑人的意願,以有利於遺囑人遺願的準據法來決定遺囑的成立與效力,以保障遺囑人的遺產按照其意願得到處分。

遺囑優遇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
  • 遺囑的成立要件,應適用有利於遺囑人成立遺囑的準據法。例如,在遺囑人有行為能力的問題上,應適用遺囑人死亡時的本國法,以保障遺囑人能夠在其有行為能力時訂立遺囑。
  • 遺囑的效力,應適用有利於遺囑人的準據法。例如,在遺囑的內容是否有效的問題上,應適用遺囑人死亡時的本國法,以保障遺囑人的意願能夠得到尊重。
  • 遺囑的解釋,應適用有利於遺囑人的準據法。例如,在遺囑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確的問題上,應適用遺囑人死亡時的本國法,以保障遺囑人的意願能夠得到正確理解。
遺囑優遇原則是國際上通行的準據法原則,已被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所採納。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七條也規定:“遺囑的成立及撤回,適用遺囑人死亡時或遺囑撤回時的本國法、遺囑訂立地法、遺囑人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之遺產所在地法之一。”

遺囑優遇原則的適用,有利於保護遺囑人的遺產處分意志,促進國際間遺囑的流通,體現了國際法上的公平正義原則。

例如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60條規定:「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第61條則規定:也可以依(一)遺囑的訂立地法、(二)遺囑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的所在地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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