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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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保護原則是指,對於某些特定的法律價值,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限制或侵犯。絕對保護原則是保障人權的重要原則,是維護社會公正的重要保障。

絕對保護原則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生命權:生命權是人的基本權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剝奪。台灣的刑法第275條規定,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規定明確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殺害他人,即使是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
  • 身體權:身體權是人的基本權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侵害。台灣的刑法第277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該條規定明確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傷害他人,即使是造成重傷或死亡。
  • 人格尊嚴:人格尊嚴是人的基本權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侵犯。台灣的憲法第22條規定,人民應享有言論、集會、結社、宗教信仰自由等權利。該條規定明確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侵犯人民的人格尊嚴,包括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絕對保護原則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原則,是保障人權的重要保障。絕對保護原則的適用,可以有效防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基本權利,維護社會公正。

以下是絕對保護原則的具體例子:

  • 甲因仇恨乙,殺害乙。
根據絕對保護原則,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使甲是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

  • 乙因不滿丙,毆打丙,導致丙重傷。
根據絕對保護原則,乙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使乙的行為是出於正當防衛,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

  • 丙因宗教信仰不同,歧視丁。
根據絕對保護原則,丙的行為構成宗教歧視罪,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即使丙的行為是出於個人意見,也不能免除其法律責任。
 
A

Alli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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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生存權為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為落實憲法保障生存權之旨,刑法分則編第22章設有殺人罪章之規定,用以制裁殺害他人而剝奪他人生存權之犯罪行為,用以保護個人法益中最重要之生命法益。

只要生而為人,無論其生命力之強弱、生理或心理之健康狀態、個人有無維持生命之意念,或甚至是罹患重病或絕症而命在旦夕者,均係刑法殺人罪所應保護之人,並無所謂貴賤或有無價值之生命之分。因此,任何人對他人加以殺害,均構成刑法所要加以制裁之殺人罪,此即生命絕對保護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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