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比例原則

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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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比例原則,又稱為「損害最小原則」或「禁止過當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應當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手段,以達到行政目的。行政比例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保障人民權利的重要手段。

行政比例原則的內容包括以下三個要件:
  • 適當性原則:行政機關採取的手段必須具有助益性,能夠達到行政目的。
  • 必要性原則:行政機關採取的手段必須是必要的,在有多種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手段。
  • 衡平性原則:行政機關採取的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行政比例原則的適用,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 在行政行為的內容上: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考慮行政行為對人民權利的影響,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手段。例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考慮行政處罰的種類、程度和適用範圍,以確保行政處罰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 在行政行為的執行上:行政機關在執行行政行為時,應當注意保護人民合法權益,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例如,行政機關在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以最小限度的方式干預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比例原則的適用,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保障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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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et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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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在做行政行為的時候,不可以為了達成目的而不擇手段,就是不要用大砲去打小鳥,殺雞不要用牛刀,也稱「相當性原則」或「禁止過度原則」。
例如:徵收私人所有的土地,以不妨礙徵收目的為前提,應該選擇人民損失最少的地方,而且應該儘量避免耕地。
(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 49 條
  1. 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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