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制行為

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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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政機關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進行規範和控制的行政行為。行政管制行為是行政行為的一種重要類型,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重要手段。
行政管制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 行政機關:行政管制行為的作出者必須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中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 公權力:行政管制行為以公權力為基礎,是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表現。
  • 法律效果:行政管制行為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是行政管制行為的直接目的。
  • 管制性:行政管制行為具有管制性,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進行規範和控制。
行政管制行為的種類主要包括:
  • 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申請的行政行為,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准予的決定之前,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法定條件作出決定的行政行為。
  • 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秩序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的行政制裁。
  • 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秩序的行政相對人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 行政指導: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發出的,具有指導、勸導、建議性質的行政行為。
行政管制行為的效力主要包括:
  • 拘束力:行政管制行為對行政相對人具有拘束力,行政相對人必須遵守行政管制行為的規定。
  • 公定力:行政管制行為具有公定力,行政管制行為的內容對行政相對人具有既判力。
  • 不可爭力(形式的確定力):行政管制行為一旦作出,除非經過法定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否則對行政相對人具有不可爭力。
  • 不可變更力(實質的確定力):行政管制行為一旦作出,除非行政機關發現其違法或不當,經過法定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否則對行政相對人具有不可變更力。
  • 自力執行力:行政管制行為具有自力執行力,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行政相對人履行行政管制行為的規定。
行政管制行為的救濟主要包括:
  • 行政複議: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管制行為不服,依法向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的請求撤銷或變更該行政行為的程序。
  • 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管制行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行政管制行為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作用。行政管制行為可以有效地規範和控制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管制行為與行政指導等行政行為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
  • 目的:行政管制行為的目的是規範和控制行政相對人的行為,而行政指導的目的是促使行政相對人自願履行義務或採取一定措施。
  • 效果:行政管制行為具有拘束力,行政相對人必須遵守行政管制行為的規定,而行政指導具有勸導性質,行政相對人可以不予遵守。
  • 救濟:行政相對人對行政管制行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而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指導不服,只能向行政機關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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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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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制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達成行政目的,所採取干涉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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