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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單方作出的,以公權力為基礎,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單方行政行為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基本類型,也是行政法的基本研究對象。
單方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單方行政行為的要件和效力與行政契約等雙方行政行為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
單方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 行政機關:單方行政行為的作出者必須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中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 公權力:單方行政行為以公權力為基礎,是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表現。
- 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是單方行政行為的直接目的。
- 單方性:單方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單方作出的行為,行政機關是單方行政行為的唯一主體。
-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 行政指導: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發出的,具有指導、勸導、建議性質的行政行為。
- 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秩序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的行政制裁。
- 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秩序的行政相對人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 拘束力:單方行政行為對相對人具有拘束力,相對人必須遵守單方行政行為的規定。
- 公定力:單方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單方行政行為的內容對相對人具有既判力。
- 不可爭力(形式的確定力):單方行政行為一旦作出,除非經過法定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否則對相對人具有不可爭力。
- 不可變更力(實質的確定力):單方行政行為一旦作出,除非行政機關發現其違法或不當,經過法定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否則對相對人具有不可變更力。
- 自力執行力: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自力執行力,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相對人履行單方行政行為的規定。
- 行政複議: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單方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的請求撤銷或變更該行政行為的程序。
- 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單方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單方行政行為的要件和效力與行政契約等雙方行政行為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
- 主體:單方行政行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而雙方行政行為的主體既有行政機關,也有行政相對人。
- 意思表示:單方行政行為的意思表示由行政機關單方作出,而雙方行政行為的意思表示由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雙方作出。
- 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對外發生效力,而雙方行政行為的法律效果一般需要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才能發生效力。
- 救濟:單方行政行為的救濟方式主要包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而雙方行政行為的救濟方式還包括合同解除、合同變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