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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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廣義解釋,是指一切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的性或性別聯想的言行舉止,且是違背個人意願的,可能透過強迫、威脅或不預期等言詞、非言詞和身體接觸的方式發生在任何人身上,讓人覺得被冒犯、被侮辱,甚至會不當影響被行為者正常生活之進行,或人格尊嚴之損害。
1. 性騷擾可能發生在異性與同性間。
2. 男女都可能成為騷擾者或被騷擾者。
3. 性騷擾不一定要跟「性」或「身體」有關,也包括「性別騷擾」。
4. 性騷擾的構成要件雖首重被行為人的主觀感受,但也兼顧客觀的認定標準,並需衡酌事發情境。
常見的性騷擾樣態:
性騷擾的法律認定,會審酌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行為人之言詞行為、當事雙方之關係及認知等具體事實。
下列事件可能構成性騷擾:

一、 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言詞:
1. 開黃腔、評論身材、長相不當,如:「波霸」「洗衣板」「飛機場」..。
2. 嘲笑性別特質,如:「娘娘腔」「男人婆」..。
3. 探詢他人或討論自己隱私,性傾向、性生活..。
4. 發表歧視同性戀之言語,或將談話內容情色話..。

二、 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行為:
1. 趁人不備襲胸摸臀,或故意碰觸、撫摸對方身體。
2. 盯視對方身體、偷窺、偷拍、暴露身體、展示色情圖片。
3. 利用職權或機會,脅迫對方或違反意願提供與性有關之行為。
三、 利用各種媒體與方法,散播他人與「性」有關之私密資訊。
如:如散發黑函、於廁所、黑板或佈告欄塗鴉描述他人性隱私。
四、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過度追求或暴力分手:
如:跟蹤糾纏、持續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追求、分手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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